
唐 宋 時任命大臣用黃白麻紙頒诏,如有改動,則須改貼重寫,叫做“貼麻”。 宋 洪邁 《容齋三筆·趙丞相除拜》:“是時以 陳執中 為昭文相, 竦 為集賢相,禦史言:‘ 竦 向在 陝西 ,與 執中 議論不協,不可同寅政地。’於是貼麻改命,而初制不出。”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昆命元龜辨證本末》:“昔 歐陽修 論 韓琦 、 富弼 、 範仲淹 立黨事,在為 河北 轉運使時,故敢援此以為比,乞行貼麻。 史相 得之甚駭,遂拜表繳奏,且謂當時惟知恭聽王言,所有制詞,合取會詞臣合與不合貼麻。” 清 李赓芸 《炳燭編·貼麻》:“蓋貼麻者改貼之謂。”
貼麻是唐宋時期朝廷公文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在已發布的敕書(皇帝诏令)上直接粘貼補充或修改内容的黃紙條文。該制度主要用于對已生效的敕令進行局部修正,以提升行政效率并保持公文權威性。以下從制度背景、操作流程及演變三方面詳解:
唐宋時期敕書一經頒布即具法律效力,但若後續需調整内容(如官員任命變動),重新起草敕書流程繁瑣。為兼顧效率與公文嚴肅性,中書省(或政事堂)采用“貼麻”形式:在原文書空白處粘貼黃紙,寫明修改内容,由宰相押字後生效。此制度平衡了法令的靈活性與權威性,常見于官員職務任免的臨時變更。
來源:唐代李林甫《唐六典·卷九》、宋代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百十五》。
中書舍人根據皇帝新指令拟定修改條文,用黃紙書寫,稱為“貼黃”或“貼麻”(因黃紙需粘貼于麻紙敕書)。
修改條文需經宰相籤字(押字)方為有效,如宋代宰相呂夷簡曾因拒籤貼麻内容引發朝議。
來源:宋代歐陽修《歸田錄·卷一》、元代脫脫《宋史·職官志一》。
将黃紙條文覆蓋或粘貼于原敕書需修改處,形成完整法律文件,避免重新抄寫全文。
唐代貼麻多用于敕書修正,宋代擴展至敕劄、官告等文書。至明清時期,因公文格式變革(如奏本貼黃制度),貼麻逐漸消亡。北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一》載:“本朝要事對禀,常事拟進,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若需改敕,則貼麻。”印證其應急修正功能。
來源:清代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十七》。
北宋慶曆年間,宰相杜衍因拒絕為外戚晉升敕書“貼麻”,引發宋仁宗不滿。此事載于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體現貼麻制度對皇權的制衡作用:“衍不肯押,遂封還詞頭……上怒,衍由此罷相。”
“貼麻”是唐宋時期的一種行政術語,主要用于官員任命诏書的修改流程。具體解釋如下:
唐宋時期,朝廷任命大臣時使用黃白麻紙書寫诏書。如果诏書内容需要修改,則需将原紙覆蓋或替換,重新謄寫修正後的内容,這一流程被稱為“貼麻”。
需注意,個别非權威來源(如)将“貼麻”解釋為“言辭直截了當的成語”,但此說法未見于主流曆史文獻或權威詞典,可能是誤解或方言用法。建議以唐宋行政制度相關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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