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勅斷”。猶裁斷。《金史·賈铉傳》:“願下州郡申明舊章,檢量封記,按察官其檢察不如法者,具以名聞。内庭勅斷,亦依已定程式。”
"敕斷"是古代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專有司法術語,指皇帝以诏敕形式對重大案件作出的最終裁決。該詞由"敕"(帝王诏令)和"斷"(判決)複合構成,體現皇權對司法權的絕對控制,其釋義可從四個維度解析:
一、法律效力層面 敕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突破常規法律程式。《唐律疏議·名例》記載"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制敕",表明皇帝敕斷不受成文法典約束,《宋史·刑法志》更明确指出"凡斷獄本于律,律所不及則以敕"。
二、曆史沿革層面 秦漢時期已形成"天子專殺謂之敕"制度,唐代确立"律令格式"體系中敕斷的特殊地位,至宋代形成"敕律并行"體系。元代《至正條格》仍保留敕斷傳統,明代《大明律》始限定敕斷適用範圍。
三、程式特征層面 須經三司奏裁、百官集議等程式,《唐會要》卷五十載重大死刑案件"皆先牒報中書門下,然後奏聞取敕裁"。敕斷文書需加蓋皇帝玺印,存檔于史館備查。
四、文獻例證層面 《資治通鑒·唐紀三十五》記載安史之亂期間"肅宗敕斷蜀江,以絕賊舟楫",此為軍事敕斷實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九載宋真宗敕斷田錫案,展現司法敕斷運作機制。
該制度深刻體現中國古代"法自君出"的法制特征,其運行機制在《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唐律疏議新注》(錢大群撰)等現代學術著作中有系統論述。
“敕斷”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ì duàn”,其核心含義與古代帝王或權威機構的裁決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面構成
同義詞
在曆史文獻中亦寫作“勅斷”,為異體字形式(、)。
曆史語境中的用法
主要用于描述帝王或朝廷對重大事務的裁決。例如《金史·賈铉傳》記載:“内庭勅斷,亦依已定程式”,指宮廷内部的權威判決需遵循既定程式(、)。
使用場景
如需進一步考證,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或權威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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