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一條鞭法。 明 中葉以後的賦役制度, 清 代因之。《續文獻通考·職役二》:“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2).即一條鞭法。實行一條鞭法後所歸并的各項賦役的總稱。亦省稱“ 條鞭 ”。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經費下》:“每年額派小麥、赤豆、白豆、大青、黃豆、庫子三名,俱見條鞭下。”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經費下》:“本縣各官柴、馬、皂銀,詳條鞭下。”《清會典·戶部》:“但刊列地丁應徵之數,俾民不惑,是為條鞭法,即 明 之一條鞭法也。”
條鞭法,全稱“一條鞭法”,是中國明代中後期推行的賦稅制度改革措施,其核心在于簡化稅制、統一征收标準。該政策由張居正于萬曆九年(1581年)正式向全國推廣,标志着中國古代賦役制度從實物稅向貨币稅轉變的重要節點。
主要内涵包括:
曆史意義:
該制度緩解了明中葉土地兼并導緻的財政危機,促進了商品經濟發展,但後期因土地清丈不徹底、白銀流通量不足等問題逐漸失效。清初學者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評其“雖非盡善,亦救時之良策”。
(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明代賦役制度研究》、中華書局《明史》點校本、國家圖書館《萬曆會計錄》影印版)
條鞭法(又稱“一條鞭法”)是中國明代中後期推行的賦役制度改革,核心是将田賦、徭役、雜稅等合并為單一稅項,簡化征收流程。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條鞭法是明代嘉靖至萬曆年間逐步實施的賦稅制度,由張居正于萬曆九年(1581年)全面推廣。其核心是将原本分散的田賦、徭役、雜稅等合并為“一條鞭”,按土地面積折算為銀兩統一征收。
盡管條鞭法提高了征稅效率,但未能徹底解決土地兼并問題,且部分地區因白銀短缺出現變相加稅現象。
提示:如需更完整的背景或改革細節,可參考《明史·食貨志》或張居正相關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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