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一條鞭法。 明 中葉以後的賦役制度, 清 代因之。《續文獻通考·職役二》:“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2).即一條鞭法。實行一條鞭法後所歸并的各項賦役的總稱。亦省稱“ 條鞭 ”。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經費下》:“每年額派小麥、赤豆、白豆、大青、黃豆、庫子三名,俱見條鞭下。” 明 沉榜 《宛署雜記·經費下》:“本縣各官柴、馬、皂銀,詳條鞭下。”《清會典·戶部》:“但刊列地丁應徵之數,俾民不惑,是為條鞭法,即 明 之一條鞭法也。”
條鞭法(又稱“一條鞭法”)是中國明代中後期推行的賦役制度改革,核心是将田賦、徭役、雜稅等合并為單一稅項,簡化征收流程。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條鞭法是明代嘉靖至萬曆年間逐步實施的賦稅制度,由張居正于萬曆九年(1581年)全面推廣。其核心是将原本分散的田賦、徭役、雜稅等合并為“一條鞭”,按土地面積折算為銀兩統一征收。
盡管條鞭法提高了征稅效率,但未能徹底解決土地兼并問題,且部分地區因白銀短缺出現變相加稅現象。
提示:如需更完整的背景或改革細節,可參考《明史·食貨志》或張居正相關研究文獻。
《條鞭法》是一個成語,通常用來形容法律嚴厲、刑罰嚴酷。它表示用鞭子來進行懲罰,意味着刑法犀利而不容忍犯罪。
《條鞭法》的拆分部首和筆畫如下:
條(右邊白):一畫
鞭(革部):21畫
法(水部):4畫
《條鞭法》是出自古代文化中的成語,具體來源尚無确切文獻記載,但它廣泛運用于古代文學作品中。
在繁體字中,“鞭”(革部)的上方有一個“彡”字頭,形狀略有不同。
在古代漢字書寫中,根據書法風格的變遷,一些漢字的形狀有所差異,包括《條鞭法》中的字。但整體結構和構造基本相同。
以下是幾個使用《條鞭法》的例句:
1. 欺負弱小是不能被容忍的,必須以《條鞭法》予以制裁。
2.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條鞭法》始終都是必要的。
3. 法律的力量應該更加嚴厲,也就是運用《條鞭法》。
與《條鞭法》相關的組詞如下:
1. 刑法:刑罰的制度和原則。
2. 制裁:對犯罪行為進行懲罰。
3. 追究:對違法行為進行追責查究。
與《條鞭法》相近義的詞語有:嚴厲刑罰、苛刻法律。
與《條鞭法》相反義的詞語有:寬容、溫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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