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一条鞭法。 明 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 清 代因之。《续文献通考·职役二》:“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僉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
(2).即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亦省称“ 条鞭 ”。 明 沉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每年额派小麦、赤豆、白豆、大青、黄豆、库子三名,俱见条鞭下。” 明 沉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本县各官柴、马、皂银,详条鞭下。”《清会典·户部》:“但刊列地丁应徵之数,俾民不惑,是为条鞭法,即 明 之一条鞭法也。”
条鞭法(又称“一条鞭法”)是中国明代中后期推行的赋役制度改革,核心是将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单一税项,简化征收流程。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条鞭法是明代嘉靖至万历年间逐步实施的赋税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全面推广。其核心是将原本分散的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一条鞭”,按土地面积折算为银两统一征收。
尽管条鞭法提高了征税效率,但未能彻底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且部分地区因白银短缺出现变相加税现象。
提示:如需更完整的背景或改革细节,可参考《明史·食货志》或张居正相关研究文献。
《条鞭法》是一个成语,通常用来形容法律严厉、刑罚严酷。它表示用鞭子来进行惩罚,意味着刑法犀利而不容忍犯罪。
《条鞭法》的拆分部首和笔画如下:
条(右边白):一画
鞭(革部):21画
法(水部):4画
《条鞭法》是出自古代文化中的成语,具体来源尚无确切文献记载,但它广泛运用于古代文学作品中。
在繁体字中,“鞭”(革部)的上方有一个“彡”字头,形状略有不同。
在古代汉字书写中,根据书法风格的变迁,一些汉字的形状有所差异,包括《条鞭法》中的字。但整体结构和构造基本相同。
以下是几个使用《条鞭法》的例句:
1. 欺负弱小是不能被容忍的,必须以《条鞭法》予以制裁。
2.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条鞭法》始终都是必要的。
3. 法律的力量应该更加严厉,也就是运用《条鞭法》。
与《条鞭法》相关的组词如下:
1. 刑法:刑罚的制度和原则。
2. 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3. 追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查究。
与《条鞭法》相近义的词语有:严厉刑罚、苛刻法律。
与《条鞭法》相反义的词语有:宽容、温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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