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一条鞭法。 明 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 清 代因之。《续文献通考·职役二》:“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僉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併为一条,皆计亩徵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
(2).即一条鞭法。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亦省称“ 条鞭 ”。 明 沉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每年额派小麦、赤豆、白豆、大青、黄豆、库子三名,俱见条鞭下。” 明 沉榜 《宛署杂记·经费下》:“本县各官柴、马、皂银,详条鞭下。”《清会典·户部》:“但刊列地丁应徵之数,俾民不惑,是为条鞭法,即 明 之一条鞭法也。”
条鞭法,全称“一条鞭法”,是中国明代中后期推行的赋税制度改革措施,其核心在于简化税制、统一征收标准。该政策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正式向全国推广,标志着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从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重要节点。
主要内涵包括:
历史意义:
该制度缓解了明中叶土地兼并导致的财政危机,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但后期因土地清丈不彻底、白银流通量不足等问题逐渐失效。清初学者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评其“虽非尽善,亦救时之良策”。
(参考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代赋役制度研究》、中华书局《明史》点校本、国家图书馆《万历会计录》影印版)
条鞭法(又称“一条鞭法”)是中国明代中后期推行的赋役制度改革,核心是将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单一税项,简化征收流程。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条鞭法是明代嘉靖至万历年间逐步实施的赋税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全面推广。其核心是将原本分散的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为“一条鞭”,按土地面积折算为银两统一征收。
尽管条鞭法提高了征税效率,但未能彻底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且部分地区因白银短缺出现变相加税现象。
提示:如需更完整的背景或改革细节,可参考《明史·食货志》或张居正相关研究文献。
本小利微庳恶笔翰如流谗妒鸱革宠惑槌心慈蔼单少倒屦谛妄递运二台放排分三别两汾沄高原葛洪格来斛舟家姐佳木斯家谱节错继赓即景锦被堆就许爵韠俊老懅悚局戏课式魁主拉网洌清犂錧邌曙六案孔目眠霜卧雪涅齿漂溺僻说浅虑千乘之王前行钱筩青藜灯颡子省损史部噬脐耍孩儿瞬目属下温卷无宰吴中跣揖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