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賠償。 唐 白居易 《奏阌鄉縣禁囚狀》:“有囚十數人……雲是度支轉運下,囚禁在縣獄,欠負官物,無可填賠,一禁其身,雖死不放。”
"填賠"是現代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經濟補償與責任承擔雙重維度。從構詞法分析,"填"字取《說文解字》"塞也"之本義,引申為補足、充實施為;"賠"字據《康熙字典》釋義為"補償人財曰賠",特指經濟層面的補償行為。二者組合構成"填賠",意指通過物質或經濟手段對缺損、損失進行實質性彌補的完整過程。
在司法實踐領域,該詞常見于民事賠償文書,特指責任方不僅需履行金錢賠付義務,還需采取補救措施恢複原狀。例如在建築工程糾紛中,施工方除支付違約金外,仍需對質量缺陷部位進行修複,這種"經濟賠償+實物修複"的雙重責任形态即構成典型的填賠行為。
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填賠行為的法律要件包含三項:補償金額的充分性、修複措施的可行性、責任履行的及時性。其與單純金錢賠償的本質區别在于,填賠強調對受損害客體的功能複原,而不僅是價值折算。如古籍修複領域,責任方除賠償文獻市場價值外,還需聘請專業機構實施修複,此即填賠原則的具體應用。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最新版中尚未單獨收錄,但在《法律用語規範辭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中已有明确釋義。其使用範疇主要集中于民商法、工程建設、文物修複等專業領域,日常口語中多使用"賠償并修複"等表述替代。
“填賠”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填賠”意為補償損失或賠償,強調通過填補空缺來償還債務或彌補過失。該詞由“填”(填補、補充)和“賠”(補償損失)組合而成,整體表達“以財物或行動彌補虧欠”的概念。
唐代白居易在《奏阌鄉縣禁囚狀》中提到:“有囚十數人……欠負官物,無可填賠,一禁其身,雖死不放。” 這裡的“填賠”指囚犯因無法償還官府財物而被長期監禁,體現了古代法律對經濟責任的嚴苛要求。
現代漢語中,“填賠”一詞已較少使用,多被“賠償”“補償”替代。其古語色彩較濃,常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
若需進一步了解“賠”的詳細字義(如結構、筆順等),可參考《漢語字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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