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赔偿。 唐 白居易 《奏阌乡县禁囚状》:“有囚十数人……云是度支转运下,囚禁在县狱,欠负官物,无可填赔,一禁其身,虽死不放。”
"填赔"是现代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包含经济补偿与责任承担双重维度。从构词法分析,"填"字取《说文解字》"塞也"之本义,引申为补足、充实施为;"赔"字据《康熙字典》释义为"补偿人财曰赔",特指经济层面的补偿行为。二者组合构成"填赔",意指通过物质或经济手段对缺损、损失进行实质性弥补的完整过程。
在司法实践领域,该词常见于民事赔偿文书,特指责任方不仅需履行金钱赔付义务,还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例如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施工方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对质量缺陷部位进行修复,这种"经济赔偿+实物修复"的双重责任形态即构成典型的填赔行为。
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填赔行为的法律要件包含三项:补偿金额的充分性、修复措施的可行性、责任履行的及时性。其与单纯金钱赔偿的本质区别在于,填赔强调对受损害客体的功能复原,而不仅是价值折算。如古籍修复领域,责任方除赔偿文献市场价值外,还需聘请专业机构实施修复,此即填赔原则的具体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最新版中尚未单独收录,但在《法律用语规范辞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中已有明确释义。其使用范畴主要集中于民商法、工程建设、文物修复等专业领域,日常口语中多使用"赔偿并修复"等表述替代。
“填赔”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释:
“填赔”意为补偿损失或赔偿,强调通过填补空缺来偿还债务或弥补过失。该词由“填”(填补、补充)和“赔”(补偿损失)组合而成,整体表达“以财物或行动弥补亏欠”的概念。
唐代白居易在《奏阌乡县禁囚状》中提到:“有囚十数人……欠负官物,无可填赔,一禁其身,虽死不放。” 这里的“填赔”指囚犯因无法偿还官府财物而被长期监禁,体现了古代法律对经济责任的严苛要求。
现代汉语中,“填赔”一词已较少使用,多被“赔偿”“补偿”替代。其古语色彩较浓,常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中。
若需进一步了解“赔”的详细字义(如结构、笔顺等),可参考《汉语字典》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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