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緝捕。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提照》:“家主呈告婢僕盜逃,必拘中保,弔驗身契,并兩鄰查訊盜逃情由,方可立提緝之案,給廣捕之牌。”
提緝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法律術語,主要含義指将罪犯或涉案人員捉拿、拘捕并押解到案的過程。該詞由“提”(提取、提審)和“緝”(搜捕、捉拿)組合而成,強調将目标對象捕獲并押送至官府接受審訊或處置的完整司法行動。
核心含義
“提緝”指官府差役依法執行逮捕命令,将人犯捉拿歸案并解送至指定司法機構的行為。例如:“着即提緝兇犯到官究問”,意為命令立即捉拿兇犯并押送官府審問。
曆史語境與司法程式
該詞多見于明清律法文獻及公牍文書,與“緝拿”“拘提”近義,但更側重從捕獲到解送的全流程。清代司法實踐中,“提緝”需嚴格遵循《大清律例》程式,由州縣官籤發“緝票”,差役憑票執行,不得私捕。
與現代術語的關聯
當代法律體系中,“提緝”的職能已分化為“通緝”(發布追捕令)與“押解”(移送人犯),原詞不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時仍具重要價值。
關于“提緝”的釋義及曆史用例,可參閱以下權威辭書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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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緝”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清代文獻中,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提緝”意為緝捕、捉拿,特指官府對逃犯或盜賊的追捕行動。該詞由“提”(提取、提拿)和“緝”(搜捕)組合而成,強調通過法律手段追查并逮捕目标人物。
出處與用法
該詞出自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提照》,原文提到家主告發婢仆盜竊或逃亡時,需通過中保驗證身份契約,并聯合鄰裡調查,方可立案并發放捕牌。例如:
“方可立提緝之案,給廣捕之牌。”
相關詞語解析
現代適用性
該詞屬于曆史法律術語,現代司法語境中多使用“通緝”“追捕”等替代詞彙。其古雅色彩使其更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
總結來看,“提緝”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需結合曆史背景理解其具體應用場景。若需進一步了解“緝”的引申含義或相關法律流程,可參考《福惠全書》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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