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缉捕。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提照》:“家主呈告婢僕盗逃,必拘中保,弔验身契,并两邻查讯盗逃情由,方可立提缉之案,给广捕之牌。”
提缉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语境的法律术语,主要含义指将罪犯或涉案人员捉拿、拘捕并押解到案的过程。该词由“提”(提取、提审)和“缉”(搜捕、捉拿)组合而成,强调将目标对象捕获并押送至官府接受审讯或处置的完整司法行动。
核心含义
“提缉”指官府差役依法执行逮捕命令,将人犯捉拿归案并解送至指定司法机构的行为。例如:“着即提缉凶犯到官究问”,意为命令立即捉拿凶犯并押送官府审问。
历史语境与司法程序
该词多见于明清律法文献及公牍文书,与“缉拿”“拘提”近义,但更侧重从捕获到解送的全流程。清代司法实践中,“提缉”需严格遵循《大清律例》程序,由州县官签发“缉票”,差役凭票执行,不得私捕。
与现代术语的关联
当代法律体系中,“提缉”的职能已分化为“通缉”(发布追捕令)与“押解”(移送人犯),原词不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时仍具重要价值。
关于“提缉”的释义及历史用例,可参阅以下权威辞书与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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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缉”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清代文献中,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提缉”意为缉捕、捉拿,特指官府对逃犯或盗贼的追捕行动。该词由“提”(提取、提拿)和“缉”(搜捕)组合而成,强调通过法律手段追查并逮捕目标人物。
出处与用法
该词出自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提照》,原文提到家主告发婢仆盗窃或逃亡时,需通过中保验证身份契约,并联合邻里调查,方可立案并发放捕牌。例如:
“方可立提缉之案,给广捕之牌。”
相关词语解析
现代适用性
该词属于历史法律术语,现代司法语境中多使用“通缉”“追捕”等替代词汇。其古雅色彩使其更常见于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
总结来看,“提缉”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需结合历史背景理解其具体应用场景。若需进一步了解“缉”的引申含义或相关法律流程,可参考《福惠全书》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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