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伏罪狀詞。《宋書·禮志二》:“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
怗辭是古代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怗”和“辭”組合而成,其含義需結合二者本義及古籍用例分析:
怗(tiē)
本義為“平定、安甯”,引申為“順從、服帖”。《說文解字》釋“怗”為“服也”,《廣雅·釋诂》注“怗,靜也”。如《禮記·樂記》載“柔氣不惕,則怗懘之音作”,指樂聲平和安定。
辭(cí)
指“言辭、文辭”,亦含“推辭、告别” 等義。《說文解字》稱“辭,訟也”,後泛指語言表達形式。
“怗辭”在古籍中多表示“平和順從的言語” 或“使人心安的文辭”,強調言辭的安撫、調和作用。例如:
《禮記·樂記》原文:
“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柔氣不惕,則怗懘之音作。”
此處“怗懘”(“懘”通“辭”)指平和舒緩的音樂,引申為通過藝術或言辭實現社會和諧,印證“怗辭”蘊含的安定、教化意義。
“怗辭”屬文言遺存詞彙,現代漢語已罕用。其核心義可歸納為:
以溫和順從的言辭平息紛争、安撫人心,體現語言的社會調和功能,常見于先秦兩漢文獻對禮樂教化的論述中。
參考資料:
“怗辭”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若需進一步了解“怗”的其他用法(如“怗息”“怗馬”),可參考漢語字典或古籍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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