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洋軍閥和國6*民6*黨反動統治時期具有警察性質的武裝部隊。亦統稱為保安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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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隊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由地方政府或機構組織、以維護地方治安為主要職責的武裝或半武裝團體。依據權威辭書及史料,其釋義可概括為以下四點:
基本定義與性質
保安隊指中國近代(尤指民國時期)由縣、鄉等地方行政單位組建的地方性治安武裝力量。其性質屬于非正規軍的地方自衛組織,主要職能是協助軍警維持轄區秩序、防禦小規模匪患。來源:《辭海》(第七版)"保安隊"詞條。
曆史背景與職能
該組織多見于20世紀上半葉軍閥混戰及國民政府時期。因正規軍力不足,地方政府常招募青壯年組成保安隊,負責巡邏、緝盜、保衛重要設施(如糧倉、商路)等任務,具有鮮明的鄉土自衛色彩。來源:《中國近代軍事史叢書·地方武裝卷》。
與現代詞義的關聯
當代漢語中,"保安隊"一詞已較少使用,其職能部分由公安機關或專業的保安服務公司承接。但某些特定場景(如大型廠礦企業的内部治安部門)仍可能沿用此稱謂,指代單位自建的治安保衛隊伍。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相關釋義延伸。
法律定位演變
根據現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我國保安服務活動需由依法設立的保安公司或單位自招保安員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監管。傳統意義上地方自治性質的"保安隊"已納入規範化管理體系。來源:中國政府網《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政策解讀。
"保安隊"是特定曆史條件下産生的地方治安組織,其定義需結合近代社會背景理解;當代雖存留于少數語境,但職能與組織形式已納入國家法律框架下的保安服務體系。
保安隊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其具體解釋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職能進行區分:
舊時地方武裝
主要指北洋軍閥和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警察性質武裝部隊,負責地方治安,歸省政府管轄,最大編制為團級單位。
國際背景下的特殊組織
在印度尼西亞“八月革命”期間(1945-1949年),華僑曾建立保安隊,旨在通過武裝自衛保障華僑安全。
安全管理
包括巡邏檢查、消防設施維護、出入登記等,重點防範盜竊、破壞行為,并協助處理突發事件(如火災、暴力沖突)。
服務與協調
現代保安需具備溝通能力,調解糾紛、疏導人流,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戶籍管理或治安調查。
技術應用
操作監控系統、門禁設備,利用數據分析提升風險預判能力,同時需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如《治安管理處罰法》)。
以上内容綜合曆史文獻與現代實務,反映了“保安隊”一詞在不同時期的職能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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