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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司格的意思、留司格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留司格的解釋

唐 朝的一種法規。 唐 代成文法典分律、令、格、式四類。“格”是朝廷臨時對國家機關所頒行的各種單行指示,是“令”的補充。凡公布于天下的叫“散頒格”;留用于官署而不普遍頒行的叫“留司格”。《舊唐書·刑法志》:“﹝ 長孫無忌 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删改。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留司格是中國古代法典體系中的特殊形式,特指唐代由尚書省等中央官署留存備查的行政法規。該制度形成于唐代法律體系"律令格式"框架内,與"散頒格"共同構成"格"的兩種形态。據《唐六典·尚書刑部》記載:"留司格者,蓋尚書省二十四司之常務,留于本司而行用之",其核心功能在于規範中央官署的行政流程。

從法律效力層級分析,《中國法制史》指出留司格具有三個顯著特征:其一,適用範圍限定于中央行政機構,不對外公布;其二,内容側重官員職責與行政程式;其三,作為律令的補充細則存在。這種法律形式在開元年間臻于完備,《舊唐書·刑法志》記載玄宗朝将"曹司常務為留司格",标志着其正式納入國家法典體系。

就曆史演變而言,留司格制度折射出唐代行政法發展的專業化趨勢。宋承唐制後,該形式逐漸被編敕取代,但《宋刑統》仍保留其部分立法精神。現代法史學界普遍認為,這種中央機構專屬法規的創設,體現了中國古代官僚體系運作的精密化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留司格”是唐代法律體系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法制背景理解:

一、基本定義 屬于唐代成文法典四大類(律、令、格、式)中的“格”類。所謂“格”,是朝廷針對國家機關發布的單行行政指令,作為“令”的補充規範。

二、分類特點

三、曆史沿革 唐高宗時期,長孫無忌等人在修訂法典時,将“格”劃分為留司格與散頒格兩部分,以適應不同行政需求(《舊唐書·刑法志》記載)。

注意:個别詞典(如)将其解釋為“謹慎言行”的成語,但該用法缺乏廣泛文獻佐證,主流釋義仍以唐代法制術語為準。若需成語類解讀,建議結合更多曆史用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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