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管理監獄。 元 尚仲賢 《氣英布》第三折:“好 曹參 ,他會提牢押獄哩。” 明 王世貞 《觚不觚錄》:“如 淮安 理刑,必用半年之外曾經提牢過者。”
(2).官名。刑部提牢主事的簡稱。 元 孫仲章 《勘頭巾》第二折:“呀!提牢官人來了。”
(3).泛指獄官。《醒世姻緣傳》第十四回:“又差了 晁住 拿了許多銀子到監中打點:刑房公禮五兩,提牢的承行十兩,禁子頭役二十兩。”
"提牢"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行政職能的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監獄系統的管理職責。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明清時期設立的"提牢主事"官職,隸屬刑部,專司監獄監管事務。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提"取《說文解字》"挈也"之本義,引申為掌管、統轄;"牢"據《周禮·地官》注"閑也",指關押囚犯的場所。二字合稱最早見于《明史·職官志》,記載刑部設"提牢廳"作為中央監獄管理機構。
其具體職能包含三大範疇:
《清會典·刑部》特别強調提牢官需"日稽罪囚出入,月具收管除改冊",通過每日核查囚犯變動、每月編造管理檔案的機制,形成早期司法監管體系。該制度延續至1906年刑部改制為法部後廢止,其職能由新設典獄司承繼。
“提牢”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提牢”最初指管理監獄的職責,明清時期為刑部下屬官職,負責監獄事務及囚犯稽查,如《醒世姻緣傳》中提到“提牢的刑房書辦張瑞風”。元雜劇《氣英布》中也用“提牢押獄”形容管理監獄的行為。
官職演變
在明清官制中,“提牢主事”是刑部下屬的正式職位,簡稱“提牢”,屬六品官階,需由有經驗的官員擔任。
部分資料提到“提牢”作為成語,意為“加強鞏固”,源自《左傳》中田恒加強國家治理的故事,發音為tí láng。但此解釋與其他權威來源存在差異,且“牢”的标準讀音為láo,可能存在混淆或筆誤,建議結合具體文獻謹慎使用。
“提牢”主要作為曆史官職或管理監獄的動詞使用,明清時期尤為常見。其成語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和文獻驗證。如需深入考證,可參考漢典、古代戲曲及明清小說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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