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例法令。 宋 蘇轼 《上蔡省主論放欠書》:“官吏上下,舉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條憲,勢不得釋。”
“條憲”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構詞法角度解析。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條”指分項列舉的法規或細則,如“條例”“條款”;“憲”則指根本性法律規範,如“憲法”“憲章”。二者組合後,“條憲”可理解為“成文法典中的具體規範”,特指以條目形式呈現的國家根本性法律條文。
在曆史文獻中,“條憲”一詞多用于指代古代法典的編纂形式。例如《唐律疏議》中提到的“憲章條貫”,即強調法律體系的層級性與條文化的呈現方式。現代法律術語中,該詞已逐漸被“憲法條款”“法律條文”等表述替代,但在研究法制史的學術著作中仍可見其使用,用以特指古代法典的條目化立法技術。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等通用辭書中未單獨列條,其使用主要見于專業法律文獻及曆史典籍研究領域。語言學界普遍認為,“條憲”屬于古代法律術語的遺存,其語義場已基本被現代法律術語所覆蓋。
“條憲”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tiáo xiàn,其核心含義為條例法令,具體解釋如下:
詞義來源
引申含義
在部分語境中(如成語用法),“條憲”可延伸為依法辦事、公正無私 的準則,強調依據法律處理事務的态度。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蘇轼原文或法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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