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污纳贿。《明史·刘应秋传》:“一变於 严嵩 之黷贿,而士化为贪。”
“黩贿”是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和法律意义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贪求财物的行为。以下从词典释义、字源分析、法律关联及文化内涵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释:
“黩贿”由“黩”与“贿”二字复合而成:
合义: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玷污职务廉洁性,如《汉语大词典》所释:“贪求财物,受贿枉法”。
从“黑”部,本与污浊相关。《康熙字典》引《玉篇》:“黩,垢也,蒙也”,后引申为行为上的亵渎与贪婪,如“黩货”(贪财)、“黩职”(渎职)等。
先秦文献已明确区分合法“财物”与非法“贿赂”,如《左传·昭公六年》载“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孔颖达疏:“贿,财也;赂,遗也”。
虽非现代高频词,但明清律法文献中可见类似表述。如《大清律例·刑律》将“贪黩”列为重罪,涵盖受贿、勒索等行为。
“黩贿”行为直接对应现代法律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定义贪污罪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界定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孔子强调“政者,正也”(《论语·颜渊》),主张“欲而不贪”(《论语·尧曰》),将“黩贿”视为对“廉”这一核心官德的背叛。
该词承载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双重批判:
“黩贿”是一个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单字拆解
历史用例
该词在《明史·刘应秋传》中有明确记载:“一变于严嵩之黩贿,而士化为贪”,指明代官员严嵩的贪腐行为导致士风败坏。
“黩贿”是结合“黩”(玷污)与“贿”(贿赂)的复合词,专指贪污受贿的违法行为,常见于历史或正式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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