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污納賄。《明史·劉應秋傳》:“一變於 嚴嵩 之黷賄,而士化為貪。”
“黩賄”是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和法律意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利用職權貪污受賄、貪求財物的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字源分析、法律關聯及文化内涵四個方面進行詳細闡釋:
“黩賄”由“黩”與“賄”二字複合而成:
合義:指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玷污職務廉潔性,如《漢語大詞典》所釋:“貪求財物,受賄枉法”。
從“黑”部,本與污濁相關。《康熙字典》引《玉篇》:“黩,垢也,蒙也”,後引申為行為上的亵渎與貪婪,如“黩貨”(貪財)、“黩職”(渎職)等。
先秦文獻已明确區分合法“財物”與非法“賄賂”,如《左傳·昭公六年》載“亂獄滋豐,賄賂并行”,孔穎達疏:“賄,財也;賂,遺也”。
雖非現代高頻詞,但明清律法文獻中可見類似表述。如《大清律例·刑律》将“貪黩”列為重罪,涵蓋受賄、勒索等行為。
“黩賄”行為直接對應現代法律中的貪污罪與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明确定義貪污罪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第三百八十五條将受賄罪界定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孔子強調“政者,正也”(《論語·顔淵》),主張“欲而不貪”(《論語·堯曰》),将“黩賄”視為對“廉”這一核心官德的背叛。
該詞承載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雙重批判:
“黩賄”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單字拆解
曆史用例
該詞在《明史·劉應秋傳》中有明确記載:“一變于嚴嵩之黩賄,而士化為貪”,指明代官員嚴嵩的貪腐行為導緻士風敗壞。
“黩賄”是結合“黩”(玷污)與“賄”(賄賂)的複合詞,專指貪污受賄的違法行為,常見于曆史或正式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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