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借。《魏书·肃宗纪》:“﹝ 孝昌 二年冬十有一月﹞丙午,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借赁是汉语复合词,由“借”与“赁”两个近义语素构成,均表示临时使用他人物品并支付费用的行为。以下从权威词典角度分述其释义与用法:
借
《汉语大词典》释为:“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或把财物暂时供别人使用。” 古时亦指借贷货币,如《周礼·地官》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
现代用法:侧重无偿或有偿的临时使用权转移(如“借钱”“借书”)。
赁
《说文解字》注:“赁,庸也。”指雇佣或租用。《古代汉语词典》明确:“赁,租借。” 如《史记·范雎传》:“臣为人庸赁。”
核心特征:强调有偿交易(如“赁屋”“赁车”)。
综合定义:
指通过支付费用,临时获得他人财物或空间的使用权,属有偿契约行为。
“租借;租赁。”例证引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富家巨室,竞造房廊,赁借与人。”
“租用。亦指出租。”
古代语境:
常见于经济文书与契约,如敦煌文献《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家中贫乏,欠负广深,今将腹生儿典与亲家翁,断作借赁价麦粟廿五石。”
现代规范: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未直接收录“借赁”,但“赁”仍保留“租用”义(如“租赁”)。当代书面语中,“借赁”多被“租赁”替代,属半衰退词,仅存于特定方言或仿古表述。
《唐律疏议·卷二十六》:
“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若以借赁为名,实盗取者,以盗论。”
说明古代法律对借赁与盗窃的界定。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
“田宅借赁,须立契据,违者财物没官。”
反映契约在借赁关系中的必要性。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标注来源版本信息以符学术规范。)
“借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借赁”指租借行为,即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暂时获得他人财物的使用权,或将自己的财物暂时租给他人使用。该词由“借”和“赁”组合而成:
该词最早见于《魏书·肃宗纪》记载:“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说明古代“借赁”多用于描述官方土地租赁行为,且涉及具体税收规定。
现代汉语中,“借赁”可泛指各类租赁关系,例如:
若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文献中的具体用法,可参考《魏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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