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借。《魏書·肅宗紀》:“﹝ 孝昌 二年冬十有一月﹞丙午,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
借賃是漢語複合詞,由“借”與“賃”兩個近義語素構成,均表示臨時使用他人物品并支付費用的行為。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分述其釋義與用法:
借
《漢語大詞典》釋為:“暫時使用别人的財物或把財物暫時供别人使用。” 古時亦指借貸貨币,如《周禮·地官》載:“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
現代用法:側重無償或有償的臨時使用權轉移(如“借錢”“借書”)。
賃
《說文解字》注:“賃,庸也。”指雇傭或租用。《古代漢語詞典》明确:“賃,租借。” 如《史記·範雎傳》:“臣為人庸賃。”
核心特征:強調有償交易(如“賃屋”“賃車”)。
綜合定義:
指通過支付費用,臨時獲得他人財物或空間的使用權,屬有償契約行為。
“租借;租賃。”例證引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富家巨室,競造房廊,賃借與人。”
“租用。亦指出租。”
古代語境:
常見于經濟文書與契約,如敦煌文獻《乙未年趙僧子典兒契》:“家中貧乏,欠負廣深,今将腹生兒典與親家翁,斷作借賃價麥粟廿五石。”
現代規範: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直接收錄“借賃”,但“賃”仍保留“租用”義(如“租賃”)。當代書面語中,“借賃”多被“租賃”替代,屬半衰退詞,僅存于特定方言或仿古表述。
《唐律疏議·卷二十六》:
“諸受寄財物,而辄費用者……若以借賃為名,實盜取者,以盜論。”
說明古代法律對借賃與盜竊的界定。
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
“田宅借賃,須立契據,違者財物沒官。”
反映契約在借賃關系中的必要性。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标注來源版本信息以符學術規範。)
“借賃”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借賃”指租借行為,即通過支付一定費用暫時獲得他人財物的使用權,或将自己的財物暫時租給他人使用。該詞由“借”和“賃”組合而成:
該詞最早見于《魏書·肅宗紀》記載:“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說明古代“借賃”多用于描述官方土地租賃行為,且涉及具體稅收規定。
現代漢語中,“借賃”可泛指各類租賃關系,例如:
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文獻中的具體用法,可參考《魏書》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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