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贿送的财物。《新唐书·宋申锡传》:“ 申锡 以清节进,疾要位者纳賕餉,败风俗,故自为近臣,凡四方贿谢一不受。”
赇饷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与历史内涵的复合词,由“赇”和“饷”二字构成,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贿赂手段获取的财物或利益,常见于古代司法腐败或官吏贪渎的语境中。以下从词源、释义及用例角度分述:
赇(qiú)
《史记·滑稽列传》:“又恐受赇枉法。”指官吏收受贿赂而歪曲法律。
《汉书·刑法志》:“吏坐受赇枉法。”强调官吏因受贿而违法裁判。
饷(xiǎng)
《后汉书·章帝纪》:“饷馈相继。”指物资的输送供给。
《旧唐书·食货志》:“江淮漕运,以资军饷。”特指军队粮饷。
核心含义:
“赇饷”指通过贿赂手段获取的财物、利益或非法所得,尤其用于描述官吏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该词带有鲜明的贬义色彩,多与贪腐、司法舞弊相关联。
古籍用例:
《明史·刑法志》载:“凡官吏受赇饷者,罪无赦。”强调对收受贿赂的官吏严惩不贷。
《清史稿·职官志》提及“禁绝赇饷之弊”,反映清代对贿赂行为的制度性防范。
“赇饷”更侧重官吏利用职权非法获利,而“贿赂”泛指一切以财物换取利益的行为,适用范围更广。
古代律法中,“受赇”常特指司法官员受贿(如《唐律疏议·职制律》),而“赇饷”可扩展至行政、军事领域的贪腐行为。
尽管“赇饷”属古语,但其内涵与现代法律术语“受贿罪”“贪污所得”高度契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可视为对“赇饷”行为的当代法律界定。
参考资料:
“赇饷”是一个汉语词汇,属于较为生僻的古代用语,具体解释如下:
“赇饷”是一个带有贬义的历史词汇,多用于批判贪腐行为。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新唐书》等古籍或权威词典(如查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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