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于身体表面的刑罚。《庄子·列御寇》:“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宵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参见“ 内刑 ”。
"外刑"是古代汉语法律术语中的专业概念,其核心含义指施加于人体表面的刑罚,与"内刑"(精神或脏器层面的惩罚)形成对应关系。该词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其中记载:"以五刑纠万民……四曰外刑"。具体可从三方面解析:
基本定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外刑特指古代以损伤肢体为特征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墨(刺面)、劓(割鼻)、剕(断足)、宫(去势)、大辟(死刑)五类。这类刑罚通过身体标记实现惩戒与威慑功能。
司法实践特征
《中国法律术语辞典》指出,外刑在秦汉时期形成标准化执行规范,如《云梦秦简》规定:"劓刑者,去鼻中隔而不伤骨"。其适用遵循"刑不上大夫"原则,多针对庶民阶层。
历史流变
据《中国法制史》考证,隋唐时期废除肉刑后,外刑逐渐演变为笞、杖等相对轻缓的体罚形式。至《大明律》确立"苔杖徒流死"五刑体系,标志着外刑从致残性惩罚转向以疼痛惩戒为主的制度转型。
“外刑”一词的含义和背景可综合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外刑”指施于身体表面的刑罚,与“内刑”(指精神或心理层面的惩罚)形成对比。该词最早出自《庄子·列御寇》,原文提到“为外刑者,金与木也”,即以金属(如刀锯)和木制刑具(如棍棒)施加体罚。
出处与上下文
《庄子·列御寇》中通过“外刑”与“内刑”的对比,探讨了刑罚对人内外的影响:“宵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意指身体受刑者被刑具惩治,而精神受刑者则被内在矛盾消耗。
文学引用
唐代柳宗元在《方城命愬守也卒入蔡得其大丑以平淮右》中写道“内诲于家,外刑于邦”,此处“外刑”引申为对外部行为的规范与惩戒。
现代释义扩展
除字面意义外,“外刑”也用于比喻对公开行为的约束或惩罚,如宋代杨万里诗句“君欲问淋疾,便是法外刑”,暗示超出常规的严厉惩治。
注意事项
需注意该词属于古汉语范畴,现代使用较少,常见于文献解读或特定语境。其反义词“内刑”指内在的自我谴责或精神压力,两者共同构成古代对“惩戒”的二元划分。
以上解释综合了《庄子》原典、诗词引用及词典释义,若需更完整的历史用例或学术讨论,可参考《庄子》相关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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