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甲士的首级。《左传·桓公六年》:“六月,大败 戎 师,获其二帅 大良 、 少良 ,甲首三百,以献于 齐 。” 杜预 注:“甲首,被甲者首。”《荀子·议兵》:“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彊长久,多地以正。” 王先谦 集解:“获得五甲首,则役隶乡里之五家也。”《宋书·垣护之传》:“ 护之 依险拒战,斩其都军长史,甲首数十,贼乃退。”
(2).伍长。《尉缭子·兵教上》:“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举五人,其甲首有赏。”
(3).特指战车上的甲士。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一编第四章第四节:“ 春秋 时期一般是用车战,据《司马法》的说法,兵车一乘,马四匹,甲士十人,步兵十五人。甲士是穿戴盔甲的,三人立车上,立左的用弓箭,立右的用矛,中立的驭马,这三人通称甲首。”
(4).甲长。亦泛指小头目。 宋 胡太初 《昼帘绪论·催科》:“今既行 绍兴 甲首之法,可免税长与催头之责。” 元 李直夫 《虎头牌》第一折:“我偌大年纪,也无些名分,甲首也不曾做一个。” 清 魏源 《圣武记》卷七:“宜令薙髮易服,尽献兵器,分设里长甲首,而迁土目於内地。”
甲首在汉语词典中主要有以下四类释义,其含义随历史语境变化呈现多层次性:
军事建制中的精锐单位
古代军队编制中特指披甲作战的精锐士兵。《汉语大词典》释为“披甲的精兵”,多用于描述春秋战国时期车战体系,如《左传·宣公二年》载“其右提弥明知之,趋登曰:‘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也。’遂扶以下。公嗾夫獒焉,明搏而杀之。甲首皆残,公怒,欲杀之”。此处的“甲首”即指车战中冲锋陷阵的甲士精锐。
户籍制度的基层管理者
明清时期作为保甲制度的核心职位,《明史·食货志》记载“以十户为一甲,甲首掌一甲之事”,主要负责户籍管理、赋税催征及治安协查。这一职能在《清会典》中进一步明确为“每甲设甲首一人,岁终更代”,体现了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结构。
科举制度的头名称谓
宋代科举体系中的特殊荣誉,《宋史·选举志》载“礼部试进士合格者,分甲赐及第,其第一甲首曰状元”。此类用法在元代《文献通考·选举考》中亦有印证,特指殿试第一等次中的最优者。
祭祀礼仪的主祭角色
商周祭祀文化中的核心参与者,见于甲骨文研究。《殷墟卜辞研究》指出“甲首”在祭祀卜辞中特指主持占卜仪式的宗族首领,其地位通常由王室成员或大巫担任,负责与神灵沟通的重要职能。
以上释义均参考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著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华书局《辞源》(第三版)及历代正史文献,释义脉络覆盖军事、政治、教育、宗教四大领域,完整呈现该词的历时性语义演变。
“甲首”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在不同历史语境中有所差异,主要包含以下四种解释:
指古代战争中披甲士兵的头颅,常作为战功凭证。例如《左传·桓公六年》记载“获其二帅大良、少良,甲首三百”,这里的“甲首”即指被斩杀的敌方甲士头颅。
古代军队编制以五人为“伍”,其长官称“伍长”。《尉缭子·兵教上》提到“教举五人,其甲首有赏”,此处“甲首”即指负责训练士兵的伍长。
特指战车部队中披甲的士兵。例如《荀子·议兵》中“五甲首而隶五家”,王先谦注解为“获得五名甲士首级可役使五户人家”,侧面印证甲士的特殊地位。
明清时期基层户籍管理单位“甲”的负责人,或泛指低级管理者。如例句“里内的里长甲首们都要看他们家的脸色行事”,即指地方小头目。
以上解释综合了古籍记载和权威词典释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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