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奴婢的子女,身份仍为奴。《汉书·陈胜传》:“ 秦 令少府 章邯 免 驪山 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 楚 军,大败之。” 颜师古 注:“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 严复 《辟韩》:“夫如是则西洋之民,其尊且贵也。过於王侯将相;而我 中国 之民,其卑且贱,皆奴产子也。”
“奴産子”是中国古代社会制度中的特定称谓,现多写作“奴产子”,指代奴仆所生的子女。该词最早见于《史记·陈涉世家》,记载秦朝末年“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夜篝火,狐鸣呼曰:‘大楚兴,陈胜王。’卒皆夜惊恐。旦日,卒中往往语,皆指目陈胜。吴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者。将尉醉,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召令徒属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徒属皆曰:‘敬受命。’……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其中“奴产子”特指奴隶身份者生育的后代,其身份世代承袭。
从汉语词典释义角度,《汉语大词典》定义为“奴隶所生的子女”,强调其法律地位与社会身份的世袭性。这一群体在秦汉时期被纳入“七科谪”制度,即政府征发戍边、劳役的七类特定人群,包括罪吏、亡命、赘婿、商人、曾有市籍者、父母有市籍者及祖父母有市籍者,而“奴产子”因隶属奴籍亦属此列。
历史文献中,“奴产子”的社会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反映古代阶级固化的制度特征,二是成为农民起义的背景因素。例如陈胜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直接挑战以“奴产子”为代表的世袭身份制。现代研究中,学者多通过出土秦简与传世文献互证,分析其生存状态,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奴擅杀子,黥为城旦舂”,揭示奴产子的人身依附关系。
“奴産子”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称谓,其含义及背景可从以下方面详细解释:
“奴産子”指封建社会私家奴婢所生的子女,其身份继承自父母,仍为奴仆,需世代在主人家中服役。该词由“奴”(奴仆)、“産”(生育)、“子”(子女)三字组成,字面含义即“奴仆所生的孩子”。
学者多将其作为研究古代奴隶制度、阶级关系的重要案例,反映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的延续性。
“奴産子”不仅是历史名词,更承载了中国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深刻烙印。如需进一步查阅,可参考《汉书》、严复著作及相关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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