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在禁中,唯宰相、翰林学士、御史有衙吏为之喝道,称为三告官。 宋 沉括 《梦溪笔谈·故事二》:“三司, 开封府 ,外州长官,升厅事,则有衙吏前导告喝。国朝之制,在禁中唯三官得告:宰相告於中书,翰林学士告於本院,御史告於朝堂,皆用朱衣吏,谓之三告官。”
"三告官"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特殊术语,指诉讼过程中需经三次正式申诉程序才能提交至官员审理的机制。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秋官》记载"三刺三宥"的审判原则,后经秦汉司法改革形成完整流程。
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层级:
该制度体现了古代"慎刑"思想,唐代《唐律疏议·斗讼律》特别规定"凡三告不受理者,杖八十",既防止滥诉又保障诉权。现代法史研究显示,这种分层审理机制为后世上诉制度奠定了基础(参考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系研究》第3卷)。
“三告官”是宋代官制中的特定称谓,具体解释如下:
指在皇宫禁地中,宰相、翰林学士、御史三类官员享有衙吏“喝道”的特权。喝道即官员出行时,由衙吏在前方高声通报、开道,以示身份与权威。这一制度体现了这三类官员的特殊地位。
建议参考《梦溪笔谈》原文或权威历史辞典(如、)进一步了解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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