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在禁中,唯宰相、翰林學士、禦史有衙吏為之喝道,稱為三告官。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故事二》:“三司, 開封府 ,外州長官,升廳事,則有衙吏前導告喝。國朝之制,在禁中唯三官得告:宰相告於中書,翰林學士告於本院,禦史告於朝堂,皆用朱衣吏,謂之三告官。”
"三告官"是古代中國司法制度中的特殊術語,指訴訟過程中需經三次正式申訴程式才能提交至官員審理的機制。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周禮·秋官》記載"三刺三宥"的審判原則,後經秦漢司法改革形成完整流程。
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級: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慎刑"思想,唐代《唐律疏議·鬥訟律》特别規定"凡三告不受理者,杖八十",既防止濫訴又保障訴權。現代法史研究顯示,這種分層審理機制為後世上訴制度奠定了基礎(參考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系研究》第3卷)。
“三告官”是宋代官制中的特定稱謂,具體解釋如下:
指在皇宮禁地中,宰相、翰林學士、禦史三類官員享有衙吏“喝道”的特權。喝道即官員出行時,由衙吏在前方高聲通報、開道,以示身份與權威。這一制度體現了這三類官員的特殊地位。
建議參考《夢溪筆談》原文或權威曆史辭典(如、)進一步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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