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代诗人 包融 与其子 何 、 佶 并以诗名,时号“三包”。 元 辛文房 《唐才子传·包融》:“ 融 , 延陵 人。 开元 间,仕歷大理司直,与参军 殷遥 、 孟浩然 交厚,工为诗。二子 何 、 佶 纵声雅道,齐名,当时号‘三 包 ’。”
(2).产品销售后的一定期限内,由供方承担维修、更换、退赔等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合称“三包”。《人民日报》1981.3.1:“不少工厂都以对产品实行三包来招揽生意。这应该说是对顾客负责的态度。”
"三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商品质量担保责任的一项法定制度,其核心含义是指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向消费者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具体释义如下:
基础定义与法律性质
"三包"并非日常口语,而是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专有名词。它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其核心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的合法权益,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提供救济途径。无直接引用来源。
责任主体与内容分解
时间维度与实施条件
"三包"责任的有效期(即"三包期")由法规规定或经营者承诺(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通常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履行并非无条件,需满足: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故障属于规定的性能故障范围;消费者能提供有效凭证(如发票、"三包"凭证);且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或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的损坏。无直接引用来源。
适用范围与依据
"三包"制度主要适用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如家用电器、手机、计算机、汽车等),以及经营者承诺实行"三包"的其他商品。其具体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质量担保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以及针对特定商品(如汽车、移动电话)的专门"三包"规定。无直接引用来源。
"三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要求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特定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法定质量担保责任的制度简称。它明确了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必须根据故障情况、发生时间及修理次数等条件,依次履行免费修理、更换同型号商品或退还货款的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具体实施需严格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三包"规定的要求。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或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实行的售后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具体指“包修、包换、包退”三项服务。其核心内容如下:
“三包”指商品在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对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要求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
“三包”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设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条款或特定商品的三包细则,可参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或咨询当地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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