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污受贿。《魏书·高祖纪下》:“ 夏州 刺史 章武王 彬 以贪賕削封。”
"贪赇"为汉语复合词,由"贪"与"赇"构成专业法律术语。《说文解字》释"赇"为"以财物枉法相谢也",特指通过财物贿赂达成非法目的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汉代律令,《汉书·刑法志》载"吏坐受赇枉法"即指官吏受贿违法。
从构词法分析,"贪赇"属近义复合结构,二字均含非法敛财义项。《汉语大词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将"贪赇"定义为"贪污受贿",强调其作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质。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即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刑罚标准。
现代法律语境中,"贪赇"常与"渎职罪"形成关联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受贿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该词多用于描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刑事违法特征。
词义演变方面,"赇"字在甲骨文时期已具货币交易内涵,西周金文中发展出"以财求事"的贿赂义。《尚书·吕刑》"五过之疵"包含"惟货"即指受贿行为,印证该词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核心地位。当代语用中,该词多出现于法律文书、历史研究及反腐倡廉文献领域。
“贪赇”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tān qiú,其含义及相关信息如下:
核心含义
“贪赇”指贪污受贿,即利用职权非法占有财物或收受他人贿赂(、)。
词源与结构
“贪赇”一词常用于古代法律文献和史书,反映对官吏腐败的批判。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权谋私”的双重性:既包含主动贪污,也包含被动受贿,二者均破坏社会公正(、)。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或扩展案例,可参考《魏书》《韩非子》等典籍。
拜叩抱柱之信鬓钿播厥柴立不阿长安朝弁车钩初次村憨耽翫道白独造耳闻放偷風烟副刊诡滥裹创骸骨号顿黑幕讙咍缓悠悠狐疝讲斤头监候界划结欢酒池酒糟君前臣名鞠仗老靠连队毛诗门候粘液性水肿蜺裳飘泛凭虚客清茶淡饭凄豓日出商屯沙戏神变月深衔设譬双祧死耗头香外丹外地微功偎陇儿屋粟衔锋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