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监禁候审。《水浒传》第三六回:“知县看罢,且叫收禁牢里监候。” 明 汤显祖 《牡丹亭·圆驾》:“不想平章回朝,恰遇 柳生 投见。当时拿下,递解 临安府 监候。”《古今小说·宋四公大闹禁魂张》:“﹝ 滕大尹 ﹞喝教将两家妻小监候,立限速拿正贼,所获赃物暂寄库。”
(2). 明 清 两代对************不立即执行者,暂行监禁,等候秋审、朝审复核的称为“监候”,有斩监候和绞监候二种。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释道·真人张元吉》:“上命监候待诛。”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归山》:“奉旨 周鑣 、 雷縯祚 ,着监候处决。”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问拟》:“同一死罪,则有立决、监候、直犯、襍犯之不同。”
封建时代天文官署的属官。《隋史·百官志下》:“太史监候……为从九品。”《新唐书·百官志二》:“司天台……五官监候三人,正八品下。”《明史·职官志三》:“钦天监……五官正推历法,定四时。司历、监候佐之。”
监候是明清时期司法制度中的特定法律术语,指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暂不执行,收监等候复核的审判程序。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监”指监禁、关押;“候”指等候、待审。合称表示将死刑犯关押于监牢,等候上级司法机关或皇帝最终裁决。
属死刑缓刑制度,适用于罪行存疑或符合“可矜”(情有可原)条件的罪犯,需经中央复核(如明清的“秋审”“朝审”)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判处斩首死刑但暂缓执行,常见于非谋反、恶逆等非“十恶”重罪,如斗杀、误杀等案件。
判处绞刑但需复核,多用于情节较轻的死罪,如盗窃官物、过失致人死亡等。
每年秋季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九卿复审全国监候案件,分类为“情实”“缓决”“可矜”等,最终由皇帝勾决。
体现“慎用死刑”思想,避免冤滥,如《清史稿·刑法志》载:“监候者,缓死以待秋审也。”
释“监候”为“明清时对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者,暂行监禁,等候秋审、朝审复核的制度”。
规定“死刑二:绞、斩。皆待秋审再审,其有情可矜疑者,监候”。
“死罪分‘立决’‘监候’。监候则入秋审,审其可生与否。”
通过多层复核减少错杀,如乾隆朝秋审改判率约20%,部分罪犯获减等发落。
清末修律废除秋审,监候制度随《大清新刑律》确立现代死刑复核程序而终结。
参考资料:
“监候”是古代司法术语,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监禁候审
指将嫌疑人暂时关押,等待进一步审理或判决。例如《水浒传》第三十六回提到“收禁牢里监候”,即指此意。
明清死刑缓期制度
明清时期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暂不执行,关押至秋审、朝审复核后再定夺。分为两种:
总结来看,“监候”既指临时羁押的司法程序,也是明清死刑复核制度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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