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元 时农历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窃谓之“放偷”。 宋 文惟简 《虏廷事实》:“虏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谓之放偷。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谨,则衣裳、器用、鞍马、车乘之属为人窃去。隔三两日间,主人知其所在,则以酒食钱物赎之,方得原物。” 明 郎瑛 《七修类稿·事物五·放偷》:“ 金 与 元 国俗,正月十六日谓之放偷。是日,各家皆严备,遇偷至,则笑遣之;虽妻女、车马、宝货为人所窃,皆不加罪。闻今 扬州 尚然。”
“放偷”是古代中国北方地区特有的岁时习俗,主要指在特定节令(如元宵节期间)允许民众进行象征性偷盗行为的社会活动。该风俗最早可追溯至契丹民族建立的辽代,《辽史·礼志》记载“正月十三日,放国人做贼三日”,其核心内涵包含三重文化逻辑:
岁时禳解功能:通过仪式性偷盗宣泄社会压力,如《契丹国志》载“盗物至十文者处死”,但节期偷取服饰、酒食则不予治罪,体现“以偷禳灾”的原始巫术思维。
生育崇拜象征:元宵节偷窃灯盏、簪珥等物品,隐喻“偷灯求子”“偷福得吉”的生殖崇拜,明代《帝京景物略》记有“妇女相率宵行,祈免灾咎,走桥摸钉”的衍生习俗。
社会调节机制:金代文献《松漠纪闻》详述“放偷日”可盗取车马、妻女,三日内需以财物赎回,实质是以嬉戏形式重新分配资源,维系部落社会平衡。这种特殊法外宽宥期,成为研究北族法俗的重要标本。
该习俗随着女真、蒙古等民族的政权更替逐渐式微,但其文化基因仍残存在元宵“偷青”、中秋“摸秋”等汉族民俗中,构成中华岁时文化多元融合的典型案例。
“放偷”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特定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放偷”指我国金元时期的一种特殊风俗,即在农历正月十六日当天,官方不禁止偷窃行为。这一习俗允许民众在限定时间内“偷取”他人财物,但需通过后续协商(如用酒食、钱物赎回)归还物品。
可参考宋代文惟简《虏廷事实》、明代郎瑛《七修类稿》等古籍,了解这一习俗的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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