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它是行政系統内部的一種層級監督和權利救濟制度,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行政複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活動”。其本質是通過行政程式解決行政争議,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僅能由認為自身權益受行政行為影響的相對人(公民、法人、組織)主動申請啟動,行政機關不得自行發起。
複議機關需審查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主體資格、法律依據、程式合規)與適當性(如裁量權行使是否合理)。
需嚴格遵循《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申請期限(通常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内)、書面形式要求及審理流程。
複議決定具有終局性或可訴性: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裁決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權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23修訂)全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發布: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3210.html
- 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2007),中國政府網: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7-05/29/content_6302.htm
行政複議是行政法律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救濟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行政複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有權機關申請複查,由複議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主要依據《行政複議法》,其中第二條明确適用範圍,第十二條細化管轄規則。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終局裁決除外)。
行政複議制度通過“上級審查下級”的模式,在60日内完成審查(特殊情形可延長),既保障效率又維護公正,是連接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的重要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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