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意思、行政複議的詳細解釋
行政複議的解釋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對于被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行為。在我國,行政複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确和便民的原則,不適用調解。*********在1990年發布《行政複議條例》,1994年作了修訂。
詞語分解
- 行政的解釋 指企事業、各種社會團體等的内部管理詳細解釋.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孟子·梁惠王上》:“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史記·殷本紀》:“ 帝太甲 既立三年,不明,暴虐
- 複議的解釋 對已做決定的事做再一次的讨論:事關大局,廠領導還要~。
網絡擴展解釋
行政複議是行政法律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救濟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
行政複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有權機關申請複查,由複議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二、核心性質
- 複合屬性: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準司法性質,既實現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又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 被動性:需由行政相對人主動申請啟動,屬于被動行政行為。
三、核心功能
- 監督行政權:通過審查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 化解争議:作為行政争議解決的主渠道,減少訴訟案件量。
- 權利救濟:直接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如撤銷違法處罰。
四、程式特征
- 申請途徑:可向作出行政行為的本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如對縣公安局處罰不服,可選擇縣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請複議)。
- 審查範圍:既審查合法性(是否違法),也審查適當性(是否合理)。
五、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行政複議法》,其中第二條明确適用範圍,第十二條細化管轄規則。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終局裁決除外)。
行政複議制度通過“上級審查下級”的模式,在60日内完成審查(特殊情形可延長),既保障效率又維護公正,是連接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的重要橋梁。
網絡擴展解釋二
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審查、裁決的一種行政法律程式。
拆分部首和筆畫
行政複議這個詞可以拆分為“行”“行”“複”“議”,其中“行”字是左右結構的部首,表示行為、舉止;“複”字是上下結構的部首,表示重複、再次;“議”字則是中部結構的部首,表示商議、讨論。整個詞的筆畫由13畫組成。
來源和繁體
行政複議一詞源自于中文漢字,在現代漢字中并沒有繁體字形。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行政複議的漢字寫法可能有所不同。然而,具體的古時漢字寫法需要更多的研究與了解。
例句
現代法律制度中,行政複議成為了一種重要的救濟途徑。
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
組詞:行政法、行政機關、複議程式
近義詞:行政申訴、行政裁決
反義詞:行政裁定、行政決定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