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它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其本质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仅能由认为自身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公民、法人、组织)主动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发起。
复议机关需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主体资格、法律依据、程序合规)与适当性(如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
需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形式要求及审理流程。
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性或可诉性: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全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发布: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3210.html
- 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7-05/29/content_6302.htm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救济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复查,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其中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十二条细化管辖规则。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终局裁决除外)。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上级审查下级”的模式,在60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形可延长),既保障效率又维护公正,是连接行政体系与司法体系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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