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救济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复查,由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其中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十二条细化管辖规则。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终局裁决除外)。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上级审查下级”的模式,在60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形可延长),既保障效率又维护公正,是连接行政体系与司法体系的重要桥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这个词可以拆分为“行”“行”“复”“议”,其中“行”字是左右结构的部首,表示行为、举止;“复”字是上下结构的部首,表示重复、再次;“议”字则是中部结构的部首,表示商议、讨论。整个词的笔画由13画组成。
行政复议一词源自于中文汉字,在现代汉字中并没有繁体字形。
在古代,行政复议的汉字写法可能有所不同。然而,具体的古时汉字写法需要更多的研究与了解。
现代法律制度中,行政复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组词:行政法、行政机关、复议程序
近义词:行政申诉、行政裁决
反义词:行政裁定、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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