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轄統治。 陳少白 《興中會革命史要》:“在 英國 首次割據 香港 的時候,隻有 香港 一島,與對岸沿海些小之地,其馀還是歸 新安縣 管治。” 巴金 《滅亡》第七章:“既然人家還以為罪惡犯的太少了,不如就索性讓 撒旦 來管治世界罷!”
管治是漢語中由“管”與“治”組合而成的聯合式動詞,讀音為guǎnzhì,指通過權力或制度對特定對象進行系統性管理與約束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權力主導的規範行為
“管”指管轄、控制,“治”指治理、整頓,二者結合強調以權威手段維持秩序。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其為“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進行管理和制約”,體現其強制性特征。
適用範圍與主體
管治主體通常為政府、法律機構或社會組織,對象涵蓋公共事務、社會秩序等領域。《辭海》将其解釋為“國家或組織通過制度性措施實現社會目标的過程”,如“城市管治”“環境管治”等用法。
與近義詞的語義區分
相較于“管理”側重事務性協調,“管治”更突出制度約束力;與“治理”相比,其隱含自上而下的權力層級屬性。《新華詞典》指出該詞常用于描述“公權力對公共領域的幹預行為”。
典型例句:“政府通過立法加強食品安全管治”,此處強調法律框架下的系統性規範。
“管治”是一個涉及多方協作的社會治理概念,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管治是通過政府、企業、市民等多利益主體的對話、協調與合作,實現資源最大化動員的治理方式。它強調補充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的不足,以調和不同群體利益為目标,最終達成“共赢”的社會治理模式。
對比項 | 管治 | 統治 | 管制 |
---|---|---|---|
權威來源 | 政府/非政府多元主體 | 政府單一主體 | 政府主導 |
實施方式 | 協商合作 | 強制命令 | 法律政令規範 |
目标側重 | 利益調和與可持續發展 | 權力集中 | 行為限制 |
(數據來源:)
該詞源自拉丁語“操舵”,原指控制與操縱。近十年發展為強調橫向協調的新内涵,英語中“governance”已脫離“government”的單一統治含義。
注:更多曆史用例可參考《興中會革命史要》等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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