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m;pattern] 官吏處事的規則法度;一定的規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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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吏處事的規則法度。《北史·崔仲方傳》:“時 武帝 陰有滅 齊 志, 仲方 獻二十策,帝大奇之。復與少内史 趙芬 删定格式。” 唐 李冗 《獨異志》卷中:“ 漢高祖 既入關,諸将刼珠玉寳貨,唯 蕭何 獨收 秦 格式律令,卒為 漢 名相,功居第一。”《新五代史·梁太祖紀下》:“十二月癸酉,頒律令格式。” 宋 葉適 《新書》:“本朝以律為經,而勅令格式隨時脩立。”
(2).一定的規格樣式。《北史·韓麒麟傳》:“吉兇之禮,備為格式;令貴賤有别,人歸樸素。”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六:“ 元豐 四年, 于闐國 上表,稱 于闐國 僂儸 大福力量 知文法 黑汗王 ,書與東方日出處大世界田地主 漢 家阿舅大官家雲雲,如此等語言,恐藩服自有格式。” 清 趙翼 《瓯北詩話·七言律》:“ 沉 宋 諸人,益講求聲病,於是五七律遂成一定格式。” 洪深 《電影戲劇表演術》第二章:“情緒的發洩,至少就有上述的三大格式。”
“格式”是現代漢語中表示規範樣式的常用名詞,其核心含義指代“經過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标準形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格式特指“一定的規格式樣”,強調事物在形态、結構方面需要遵循的既定标準。
從構詞法角度分析:“格”字原指木架縱橫結構,《說文解字》釋為“木長貌”,引申為法式、标準;“式”字從工(器具),《周禮·考工記》注為“謂依規矩程式”,指代樣式形态。二者組合後形成複合詞,最早見于《北史·樊深傳》“讀書晝夜不倦,尤明《左氏傳》,為格式多所該綜”,此處已含規範文書之義。
現代應用包含三個維度:
《辭海》(第七版)特别指出,格式具有“強制性與指導性并存”的特征,既包含必須遵守的法定格式(如法律文書),也包含推薦性格式(如學術論文MLA/APA格式)。這種雙重屬性使其成為現代社會信息傳遞的基礎框架,通過統一标準保障信息解讀的準确性與效率。
“格式”是一個多領域通用的概念,通常指某種規範化的結構、排列方式或标準。以下是詳細解釋:
“格式”指事物呈現的固定規則或組織形式,用于統一規範内容的表現形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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