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 中国 关税自1842年起,陆续作为各种外债、赔款的担保,每年关税收入,在尽先归还外债、赔款及支付海关经费后,所馀之款由 中国 政府收用,称“关餘”。 ********* 《革命成功始得享国民幸福》:“这次我们争关馀,外国派了二十几只兵船,到 白鹅潭 来示威。”
关余是近代中国财政史中的专有名词,特指海关税收在扣除应偿付的庚子赔款、外债本息及海关行政经费后,剩余的税款部分。该词由"海关"与"盈余"组合而成,最早见于1912年《辛丑条约》实施后,根据《辞海》第七版历史分册记载,关余的支配权长期被外国列强控制,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财政体系的典型体现。
从构成要素分析,关余包含三项核心内容:第一是海关关税总收入,第二是条约规定的优先支付项目(包括战争赔款、外债本息、海关运营费),第三是扣除前两项后的实际结余。据《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949)》数据显示,1920年代中国海关年均收入约1.2亿海关两,其中关余部分约占总收入的30%-40%。
关余的分配权在1929年关税自主前始终由国际银行团掌控,汇丰银行作为税款保管机构,每月按比例划拨资金。这一特殊财政制度直到1943年《中美新约》《中英新约》签订后才逐步废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财政部档案显示,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关余成为维持战时财政的重要资金来源。
“关余”是近代中国关税制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关余”全称为“关税余款”,指旧中国时期关税收入在优先偿付外债、赔款及支付海关经费后,剩余的可供中国政府支配的款项。这一制度始于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后,关税逐渐成为外债和赔款的担保。
孙中山曾提及关余问题,指出列强为争夺关余控制权,派遣军舰示威(如1923年白鹅潭事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细节,可参考《南京条约》相关条款及民国时期关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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