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辯說之辭。《史記·太史公自序》:“能設詭説解患於圍城,輕爵祿,樂肆志。作《魯仲連鄒陽列傳》。”
(2).虛妄之辭。 宋 蘇舜欽 《上集賢文相書》:“始者,禦史府與 杜少師 、 範南陽 有語言之隙,其勢相軋,内不自平,遂煽造詭説,上惑天聽。”《清史稿·選舉志三》:“時文徒空言,不適於用,墨卷房行,輾轉抄襲,膚詞詭説,蔓衍支離,苟可以取科第而止。”
(3).謊騙;假說。《後漢書·逸民傳·井丹》:“ 信陽侯 陰就 , 光烈皇後 弟也,以外戚貴盛,乃詭説五王,求錢千萬,約能緻 丹 ,而别使人要劫之。”《新唐書·藩鎮傳·朱滔》:“戍還,乃謀奪 泚 兵,詭説曰:‘天下諸侯未有朝者,先至,可以得天子意,子孫安矣。’”《東周列國志》第五四回:“ 魏錡 還營,詭説‘ 楚王 不準講和,定要交鋒,決一勝負’。”
“詭說”是漢語中具有特定語用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歪曲事實或邏輯的言論達到誤導目的。《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詭詐不實的言論”,強調其内容缺乏真實性與正當性。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詭”本義為責成、違反,《說文解字》釋作“詭,責也”,後引申為欺詐、怪異之意;“說”指主張或言論,二字組合構成偏正結構,突顯言論的非常規性與欺騙性。
在現代漢語應用中,“詭說”多用于學術批判或社會評論語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指出該詞適用于揭露“披着理論外衣的錯誤主張”。其語義特征包含三個維度:①主觀故意性,強調言說者的惡意動機;②邏輯謬誤性,指論證過程存在偷換概念等缺陷;③後果危害性,如《古漢語常用詞詞典》所述“足以惑衆亂真”的社會負面影響。
該詞的近義系統包含“詭辯”“曲說”等,均強調論證的非法性,但“詭說”更側重理論體系的系統性僞裝。反義範疇則涉及“正論”“谠言”等表達正直言論的詞彙。值得注意的是,《辭源》考據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窦武傳》,用于批判宦官集團的政治謊言,說明其曆史語境中的批判功能。
“詭說”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不同角度解析,結合權威資料整理如下:
指用欺騙、虛假的言辭迷惑他人,以達到個人目的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帶有私利性,可能對他人造成誤導或困惑。
詞義分層
延伸成語:虛詞詭說 由“虛詞”與“詭說”組合而成,強調言辭的虛假性和欺詐性。例見唐代《霍小玉傳》中“虛詞詭說,日日不同”的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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