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fault;slip;error;mistake]∶因疏忽而犯的錯誤
我的襯衫剮破了,可這是由于我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怎麼能叫總理給我買一件新襯衫呢?——《一件珍貴的襯衫》
(2) [negligence]∶在法律上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危害,謂之過失
過失犯罪
(1).因疏忽而犯的錯誤。《管子·山權數》:“ 晉 有臣不忠於其君,慮殺其主,謂之公過。諸公過之家,毋使得事君,此 晉 之過失也。”《宋書·向靖傳》:“子 植 嗣,多過失,不受母訓,奪爵。” 宋 曾鞏 《太子賓客緻仕陳公神道碑銘》:“其治於惡人無所貸,至其過失則無所不容。” 碧野 《沒有花的春天》第三章:“他繼續大聲地叫喊着,‘我們的過失我們自己擔當。’”
(2).因疏忽大意而犯罪。《周禮·秋官·司刺》:“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鄭玄 注:“ 鄭司農 雲:‘過失猶今律過失殺6*人,不坐死。’……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晉書·刑法志》:“不意誤犯,謂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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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是現代漢語中表示“疏忽失誤”的核心法律與道德概念,其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與基本定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過失指“因疏忽大意或未盡應盡責任而造成的錯誤”,包含主觀疏忽與客觀損害的雙重屬性。例如“駕駛員因操作過失引發交通事故”體現該詞在法律場景的應用。
二、法律層面的專業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将“過失犯罪”定義為“應當預見行為可能危害社會,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已預見但輕信可避免的情形”。此定義區分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形态,構成法律追責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語境的應用拓展 在日常語言中,該詞延伸為“非故意的過錯”,如《現代漢語常用詞表》收錄的例句“他為人謹慎,工作中鮮有過失”。這種用法弱化了法律追責屬性,更強調對行為瑕疵的客觀描述。
語言學界通過曆時性研究指出,該詞自秦漢時期已包含“過錯”與“失察”雙重語義,其“非故意性”特征貫穿古今語義演變(《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這種穩定性使其在法律文書、道德評價等場景保持精準表意功能。
過失是一個法律和日常用語中均涉及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是“因疏忽或過度自信導緻錯誤或危害結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分為兩類:
在專業領域(如法律、審計)中,過失進一步細化為:
日常語境中,過失指因疏忽造成的錯誤,例如個人失誤導緻損失()。其近義詞包括“過錯”“錯誤”,反義詞為“功勞”“成績”()。
過失犯罪需法律明确規定才追究刑事責任,區别于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例如,交通事故中若因疏忽撞人,可能構成過失犯罪;但若故意撞人則屬故意犯罪。
過失的核心是“應預見而未注意”或“過度自信導緻危害”,需結合具體場景(法律、職業、日常)判斷其性質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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