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re the loot;devide the spoils] 瓜分用肮髒手段得來的錢物
(1).分取贓款贓物。 晉 袁宏 《後漢紀·順帝紀》:“受賂賣爵,分贓解罪。”《元典章新集·刑部·騙奪》:“各賊分贓入己。”《三國演義》第二回:“與父至 錢塘 ,見海賊十餘人,刼取商人財物,於岸上分贓。” 徐鑄成 《舊聞雜憶·廣告、新聞、幫會》:“分别在兩家旅社開了‘長房間’,作為聯檔、商議、分贓和吃喝玩樂的場所。”
(2).喻分享不正當的權利或利益。《*********自傳·困守家鄉》:“因各帝國分贓未平……進犯 上海 ,至有‘一·二八’之戰。” ********* 《秘密外交與強盜世界》:“我們反對 歐洲 分贓會議所規定對于 山東 的辦法,并不是本着狹隘的愛國心,乃是反抗侵略主義,反抗強盜世界的強盜行為。” 陳同生 《珠江風暴》:“他們為了擴充實力,繼續進行分贓戰争。”
分贓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及倫理指向的複合詞,指對非法所得財物進行分配的行為。該詞由“分”(分配)和“贓”(通過貪污、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財物)構成,核心含義為共同參與非法活動者按約定比例或方式瓜分贓款、贓物。例如:“犯罪團夥得手後連夜分贓,最終被警方一網抓獲。”
從法律角度看,“分贓”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被定性為共同犯罪的延續階段,參與者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其釋義包含兩層:一為實際分配贓物的動作;二可引申比喻非正當利益的私下瓜分,如“權力尋租中的利益分贓”。
詞義演變中,“分贓”逐漸從具象的財物分配擴展到抽象的社會資源侵占場景,例如學術不端中的成果剽竊、商業競争中的市場份額壟斷等,均可用“分贓”暗喻其不正當性。這一用法在新聞評論及社會學研究中高頻出現,強化了詞彙的現實批判意義。
參考資料:
“分贓”是一個漢語成語,具有以下詳細解釋:
指分配通過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財物或利益。該詞通常帶有貶義,常用于描述犯罪團夥或腐敗行為中的利益分配。
在刑法中,分贓屬于共同犯罪的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者分取贓物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犯罪既遂後的具體表現,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曆史典故,可參考标注的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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