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認不諱的意思、供認不諱的詳細解釋
供認不諱的解釋
供認:被告對于某一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諱:避諱。指對某項指控完全認同。
詞語分解
- 供認的解釋 ∶不願意地承認短處、失敗、懈怠、過失或罪責 ∶被告對于某一事實或斷言的真實性予以承認罪犯對此供認不諱詳細解釋.法律用語。當事人陳述或招認有關案情的事實。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鞫》:“取
- 不諱的解釋 .不隱諱。《楚辭·蔔居》:“寧正言不諱以危身乎?将從俗富貴以媮生乎?” 漢 王充 《論衡·效力》:“ 谷子雲 、 * 高 章奏百上,筆有餘力,極言不諱,文不折乏,非夫才知之人,不能為也。” 宋 蘇
專業解析
“供認不諱”是一個漢語成語,主要應用于法律和司法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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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義解析:
- 供認: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調查人承認(自己所犯的罪行或事實)。
- 不諱:“諱”指因有所顧忌而不敢說或不願說,“不諱”即不隱瞞、不避諱、直截了當地說出來。
- 整體含義:指當事人對所涉及的罪行、錯誤或事實完全承認,毫不隱瞞或否認。它強調了一種坦白、直率的态度,尤其是在面對指控或調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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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景:
- 主要用于司法領域,描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訊或法庭上對自己所犯罪行如實承認的情況。
- 有時也可用于非正式場合,表示對一般錯誤或事實的坦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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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色彩:
- 該成語本身是中性詞,客觀描述承認事實的行為。
- 但在具體語境中,常用于描述當事人面對證據或出于悔過心理而做出的坦白行為,有時帶有一定的積極評價(如認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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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來源釋義參考: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供認”的解釋為“被告人承認所做的事情”,對“諱”的解釋包含“因有所顧忌而不敢說或不願說”。雖然沒有直接列出“供認不諱”詞條,但其構成詞的含義清晰指向“承認所做之事,毫不隱瞞”。(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
- 《漢語大詞典》:明确收錄“供認不諱”詞條,釋義為“承認所做的事情,毫不隱瞞”。(來源: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編纂,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
-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同樣收錄該詞條,釋義為“被告人承認所做的事情,不隱瞞”。(來源:李行健主編,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語文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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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境中的重要性:
- 在司法實踐中,“供認不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态度的體現。它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進程(如適用簡易程式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最終的量刑結果(可能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之一)。當然,司法機關仍需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并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供認不諱”意指當事人(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所被指控的罪行或相關事實坦白承認,沒有任何隱瞞或避諱。它是描述司法程式中當事人認罪行為的關鍵成語。
網絡擴展解釋
詞義解釋:供認不諱
1.基本釋義
- 含義:指對某項指控或事實完全承認,不隱瞞、不避諱。
- 字詞拆解:
- 供認:指被告人或當事人承認自己做過的事(常見于法律場景)。
- 不諱:不避諱,直截了當地說出真相。
2.法律場景中的意義
- 具體應用:
- 常用于刑事案件中,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犯罪事實的完全承認,可能影響量刑(如自首可從輕處罰,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 與“供述”的區别:
- 供認不諱:強調認罪态度,即對指控的全面接受。
- 供述:僅指在筆錄中籤字确認行為,未必包含态度成分。
3.出處與示例
- 來源:最早見于王朔小說《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例句:“我對所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 用法:作謂語,屬補充式成語(如“他對罪行供認不諱”)。
4.近義詞與反義詞
- 近義詞:不打自招、坦白交代。
- 反義詞:矢口否認、拒不認罪。
5.注音與結構
- 拼音:gòng rèn bù huì(注意“供”讀四聲)。
- 語法結構:補充式成語,通常用于陳述句中。
提示
- 在法律文書中,此詞多用于描述認罪态度,但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案件。
- 日常使用中,可比喻對非法律類問題的坦誠承認(如“他對錯誤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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