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語.泰伯》﹕"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裡之命。"邢昺疏﹕"可以托六尺之孤者﹐謂可委托以幼少之君也。若周公﹑霍光也﹔可以寄百裡之命者﹐謂君在亮陰﹐可當國攝君之政令也。"後以"托孤寄命"指受遺命托付輔助幼君﹔或君主居喪時﹐受命攝理朝政。亦泛指付托以非常之重任。
托孤寄命是由“托孤”和“寄命”兩個動賓結構組成的聯合式成語,其核心含義指向将重要責任與使命交托給可信之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臨終前将孤兒及重要事務委托他人照料”,這一解釋可從三方面展開:
一、曆史語源 該詞最早見于《論語·泰伯》中“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裡之命”,《十三經注疏》明确指出此處的“孤”特指未成年繼位者,“命”代指國家政令。漢代鄭玄在《論語鄭氏注》中強調,這種委托行為需基于受托者“臨大節而不可奪”的品格要求。
二、語義演變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記載其經曆了三個發展階段:
三、現代語用 《現代漢語成語規範詞典》指出,該詞在當代主要用于兩種語境:
從語法結構分析,“托”“寄”作為謂語動詞,通過使動用法将“孤”“命”兩個賓語賦予被委托對象,這種雙動賓疊加結構在古漢語中具有強化責任特殊性的表達效果。北京語言大學《漢語語法演化研究》數據顯示,此類聯合式成語在先秦文獻中的使用頻率比單式結構高37%。
“托孤寄命”是一個漢語成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臨終前将孤兒(多指年幼的君主)及國家大事托付給值得信賴的人。其中:
源自《論語·泰伯》:“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裡之命。”邢昺注解稱,這是指将幼主和國家命運托付給忠臣(如周公、霍光)。宋代羅大經《鶴林玉露補遺》中,也以韓琦為例,說明其“靜定凝重”的性格適合承擔此責。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語境用法,可參考《論語》或宋代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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