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的憑據。 宋 蘇轼 《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之一:“欲乞立定年限,每句當及三年,如無透漏及私罪情重者,委本縣令佐及捕盜官,保明申安撫司給與公據。”《元代白話碑集錄·一二三八年鳳翔長春觀公據碑》:“ 鳳翔 總管府公據。據全真道人 張志洞 等連狀告稱‘前去 磻溪谷 復建掌教 丘真人 古跡 長春觀 院宇,田地在手,别無憑驗,恐有磨障,乞給公據事’,奉總管鈞旨,照得:本人所告是實。”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一·四衙門遷客》:“近日吏部、翰林、科、道外謫者,皆不赴任,僅身至境上,移文索公據,歸而待遷。”
(2). 宋 代的一種官方鈔券。《宋史·食貨志下三》:“﹝ 高宗 紹興 ﹞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 淮西 、 湖廣 關子各八十萬緡, 淮東 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
公據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公文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源流與應用場景進行詳細闡釋: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公據指“官家所給的憑據”,即由官方機構籤發,用以證明身份、資格、權利或已完成某項官方程式的文書。其性質類似于現代的許可證、執照或通行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
宋代起源
“公據”一詞最早見于宋代官方文書制度。據《宋史·食貨志》載,商人從事鹽、茶等專賣品貿易時,須持有官府籤發的“公據”作為合法運輸憑證,無據者以走私論處。此制為後世沿用,成為經濟管控的重要工具。來源:《宋史·食貨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元代法律明載
《元典章·戶部》明确規定:“諸色人戶典賣田宅,須赍公據赴官告驗”,即不動産交易需以公據為産權證明,凸顯其法律效力。來源:《元典章》(天津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經濟領域
民事權屬
身份通行
《水浒傳》第六十二回:
“盧俊義取出張孔目辦下的公據,當廳押了公文帖,戴了紗帽,穿了官服,扮作官人模樣。”
此處“公據”指盧俊義為混入城門僞造的官方通行憑證,印證其作為身份文件的功能。來源:施耐庵《水浒傳》(人民文學出版社)
現代漢語中,“公據”作為曆史詞已不再常用,其功能被“執照”“許可證”“公證書”等取代,但仍在研究古代法制、經濟史時作為專業術語出現。當代《辭源》釋其為“官方證明文件”,強調其曆史語境下的權威性。來源:《辭源》(第三版,商務印書館)
公據是中國古代行政與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官方憑證,貫穿經濟貿易、財産權屬、身份認證等多領域,集中反映了傳統社會“憑證行政”的管理邏輯。
“公據”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且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用途和背景:
定義:指由官府出具的正式憑證,用于證明身份、權利或事務的合法性。
例子:
定義:南宋時期發行的一種官方紙币或票據,主要用于財政流通和稅收管理。
背景: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多個來源,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相關章節或蘇轼、程俱等人的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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