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的凭据。 宋 苏轼 《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之一:“欲乞立定年限,每句当及三年,如无透漏及私罪情重者,委本县令佐及捕盗官,保明申安抚司给与公据。”《元代白话碑集录·一二三八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 凤翔 总管府公据。据全真道人 张志洞 等连状告称‘前去 磻溪谷 復建掌教 丘真人 古跡 长春观 院宇,田地在手,别无凭验,恐有磨障,乞给公据事’,奉总管钧旨,照得:本人所告是实。”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吏部一·四衙门迁客》:“近日吏部、翰林、科、道外謫者,皆不赴任,仅身至境上,移文索公据,归而待迁。”
(2). 宋 代的一种官方钞券。《宋史·食货志下三》:“﹝ 高宗 绍兴 ﹞二十九年,印公据、关子,付三路总领所: 淮西 、 湖广 关子各八十万緡, 淮东 公据四十万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
公据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公文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凭证或证明文件。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源流与应用场景进行详细阐释: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公据指“官家所给的凭据”,即由官方机构签发,用以证明身份、资格、权利或已完成某项官方程序的文书。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许可证、执照或通行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
宋代起源
“公据”一词最早见于宋代官方文书制度。据《宋史·食货志》载,商人从事盐、茶等专卖品贸易时,须持有官府签发的“公据”作为合法运输凭证,无据者以走私论处。此制为后世沿用,成为经济管控的重要工具。来源:《宋史·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元代法律明载
《元典章·户部》明确规定:“诸色人户典卖田宅,须赍公据赴官告验”,即不动产交易需以公据为产权证明,凸显其法律效力。来源:《元典章》(天津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经济领域
民事权属
身份通行
《水浒传》第六十二回:
“卢俊义取出张孔目办下的公据,当厅押了公文帖,戴了纱帽,穿了官服,扮作官人模样。”
此处“公据”指卢俊义为混入城门伪造的官方通行凭证,印证其作为身份文件的功能。来源:施耐庵《水浒传》(人民文学出版社)
现代汉语中,“公据”作为历史词已不再常用,其功能被“执照”“许可证”“公证书”等取代,但仍在研究古代法制、经济史时作为专业术语出现。当代《辞源》释其为“官方证明文件”,强调其历史语境下的权威性。来源:《辞源》(第三版,商务印书馆)
公据是中国古代行政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官方凭证,贯穿经济贸易、财产权属、身份认证等多领域,集中反映了传统社会“凭证行政”的管理逻辑。
“公据”是一个历史词汇,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用途和背景:
定义:指由官府出具的正式凭证,用于证明身份、权利或事务的合法性。
例子:
定义:南宋时期发行的一种官方纸币或票据,主要用于财政流通和税收管理。
背景: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了多个来源,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宋史》相关章节或苏轼、程俱等人的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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