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公事酿造之酒。《周礼·天官·酒正》:“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郑玄 注:“谓乡射饮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酿之。”
公酒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词汇,主要在古代文献中使用,其含义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解析:
指古代由国家官方机构酿造或专供官方事务使用的酒类。区别于民间私酿的“私酒”,“公酒”强调其生产、分配与使用的公共属性与官方背景。
来源依据:
《周礼·天官·酒正》记载:“辨三酒之物,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 汉代郑玄注:“事酒,谓有事而饮也;昔酒,无事而饮也;清酒,祭祀之酒。” 其中“事酒”即包含官府因公务宴飨所需之酒,可视为“公酒”的早期形态 (参见中华书局点校本《周礼注疏》)。
官府专酿
宋代以后,“公酒”特指由官方酒务(如酒库、曲院)统一酿造的酒,用于国家财政税收或宫廷供应。
例证:
《宋史·食货志》载:“诸州官酿所费谷麦,悉从官给…名曰‘公酒’。” 说明其生产原料与经营权均属官府 (摘录自中华书局《宋史》卷一八五)。
祭祀与礼仪用酒
在宗庙祭祀、朝廷典礼等重大仪式中,由官方提供的酒称为“公酒”,体现礼制的规范性。
例证:
清代《钦定礼记义疏》释“酒醴”篇:“公酒,谓公家所供祭祀之酒。” (参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公务宴飨
官员因公务接待、集会宴饮时,由官府配给的酒亦属“公酒”范畴。
例证: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场库令》规定:“诸州公使库,岁赐钱造公酒…以待宾客。” (据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七册)。
“公酒”一词折射出中国古代酒政管理制度,凸显酒类在政治经济、社会礼仪中的双重功能。其消亡与明清时期酒禁松弛、私营酒业兴盛相关,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但作为历史词汇仍见于文献研究。
权威参考来源:
“公酒”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公酒指因公事酿造的酒,主要用于官方或集体活动。该词最早见于《周礼·天官·酒正》,其中提到“凡为公酒者,亦如之”,郑玄注解为“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酿之”,说明古代官方会按规范酿造公酒用于礼仪活动。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公酒”解释为公开宴请的酒宴,特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主办的隆重宴会,例如国庆节、公司庆典等场合。但这一用法更偏向现代引申,与传统古籍中的定义存在差异。
需注意,权威古籍文献(如《周礼》郑玄注、沪江词典等)均以“因公事酿造之酒”为核心定义,而“公开宴请”的释义多见于现代网络词典,可能存在引申或误用情况。建议在学术或正式场景中优先采用传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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