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中葉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歲費征收辦法。始于 正德 十五年(公元1520年),行于 福建 。其法為将全縣代役歲費,分為正、雜兩綱(部分),照丁四糧六比例分派銀兩,全部繳于官府。後為“一條鞭”法所代替。
綱銀法是中國明代中期推行的一項賦役制度改革,核心是将部分徭役折征銀兩并入田賦征收,旨在簡化稅制、減輕民負。以下是具體解析:
綱銀法指将地方官府原需征發的部分徭役(如運輸、修繕等)折算為白銀,按田畝分攤征收,與田賦合并繳納的財政制度。其名稱中:
合稱體現“以銀錢統籌賦役”的改革思路。
起源
明宣德年間(1426–1435)始現徭役折銀,嘉靖時期(1522–1566)福建等地率先試行“綱銀”,後漸推廣。據《明史·食貨志》載,因徭役繁重導緻“民多逃亡”,故需改革。
運作方式
打破傳統田賦與徭役分離的征收模式,推動“賦役合一”進程。
以白銀代替力役,適應明代商品經濟發展趨勢。
稅負與土地占有量挂鈎,緩解無地或少地農民的徭役壓力。
簡化稅制,減少官吏勒索空間;農民通過納銀免除力役,增加生産自主性。
未能徹底解決賦役不均問題,富戶仍可轉嫁稅負;後期因財政需求膨脹,出現“外添名目,重複科斂”現象(《明世宗實錄》卷四九六)。
萬曆年間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全面整合賦役、推廣銀錢征收,綱銀法的實踐為其奠定基礎,最終融入新稅制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
綱銀法是明代中葉推行的一種賦役改革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它是明代在南方地區實施的代役費用征收辦法,核心是将原本按勞役征收的方式轉化為按銀兩折算,屬于賦役貨币化改革的重要階段。
實施背景與時間
始于正德十五年(1520年),最早在福建地區試行。這一制度與當時賦役繁重、地方財政混亂的社會背景密切相關。
具體征收方式
曆史意義與演變
綱銀法簡化了賦役征收流程,推動了實物勞役向貨币稅的轉變,為張居正推行更徹底的“一條鞭法”改革奠定了基礎,最終在萬曆年間被後者取代。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權威曆史文獻記載,内容因權威性不足未予采用。如需更深入研究,建議查閱《明史·食貨志》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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