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中叶在南方所施行的代役岁费征收办法。始于 正德 十五年(公元1520年),行于 福建 。其法为将全县代役岁费,分为正、杂两纲(部分),照丁四粮六比例分派银两,全部缴于官府。后为“一条鞭”法所代替。
纲银法是中国明代中期推行的一项赋役制度改革,核心是将部分徭役折征银两并入田赋征收,旨在简化税制、减轻民负。以下是具体解析:
纲银法指将地方官府原需征发的部分徭役(如运输、修缮等)折算为白银,按田亩分摊征收,与田赋合并缴纳的财政制度。其名称中:
合称体现“以银钱统筹赋役”的改革思路。
起源
明宣德年间(1426–1435)始现徭役折银,嘉靖时期(1522–1566)福建等地率先试行“纲银”,后渐推广。据《明史·食货志》载,因徭役繁重导致“民多逃亡”,故需改革。
运作方式
打破传统田赋与徭役分离的征收模式,推动“赋役合一”进程。
以白银代替力役,适应明代商品经济发展趋势。
税负与土地占有量挂钩,缓解无地或少地农民的徭役压力。
简化税制,减少官吏勒索空间;农民通过纳银免除力役,增加生产自主性。
未能彻底解决赋役不均问题,富户仍可转嫁税负;后期因财政需求膨胀,出现“外添名目,重复科敛”现象(《明世宗实录》卷四九六)。
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全面整合赋役、推广银钱征收,纲银法的实践为其奠定基础,最终融入新税制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
纲银法是明代中叶推行的一种赋役改革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它是明代在南方地区实施的代役费用征收办法,核心是将原本按劳役征收的方式转化为按银两折算,属于赋役货币化改革的重要阶段。
实施背景与时间
始于正德十五年(1520年),最早在福建地区试行。这一制度与当时赋役繁重、地方财政混乱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具体征收方式
历史意义与演变
纲银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流程,推动了实物劳役向货币税的转变,为张居正推行更彻底的“一条鞭法”改革奠定了基础,最终在万历年间被后者取代。
注:以上信息综合自权威历史文献记载,内容因权威性不足未予采用。如需更深入研究,建议查阅《明史·食货志》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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