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赋税与徭役。《旧唐书·突厥传上》:“使内郡黔黎,各安其业,择其宰牧,轻其赋徭。”
(2).指分配徭役。 宋 王安石 《主簿王正臣守秘书省校书郎致仕制》:“无赋徭之役,而有重禄之加。”
赋徭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概念,由“赋税”与“徭役”两类国家征调构成。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赋”指按田亩或人口征收的税赋,包含实物与货币形式;“徭”则为官府强制征发的无偿劳役,用于修筑城池、运输粮草等公共事务。
从制度演变看,西周时期“赋”初指军赋,如《周礼》载“九赋”涵盖邦中、四郊等地税目;战国商鞅变法后,秦国推行“初为赋”,将人头税与土地税分离。汉代“赋徭”体系定型,《汉书·食货志》记载“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反映赋税种类的扩展。
文献用例方面,《史记·平准书》载“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揭示赋税征收的随意性;唐代柳宗元《捕蛇者说》以“赋敛之毒”批判苛税,佐证赋徭对百姓生活的直接影响。
社会功能维度,赋徭制度既维持了国家财政运转,如明代“一条鞭法”将徭役折银征收;又成为阶级矛盾激化的诱因,清代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痛陈“三害”之一即为“积累莫返之害”。
现代研究中,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通过量化分析,揭示赋徭制度与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层关联,为理解古代国家治理提供实证依据。
“赋徭”是古代中国对民众征收的两种主要负担,分别指经济赋税和体力劳役。以下为详细解释:
赋(fù)
徭(yáo)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制度或文学作品中的体现,可参考《中国赋税史》或《古代徭役制度研究》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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