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mbezzle;usurp] 挪用(如交某人保管的財物)
盜用一筆信托基金
亦作“盜用”。非法使用;竊取而使用。《漢武故事》:“ 始元 二年,吏告民盜用乘輿禦物。”《晉書·陶侃傳》:“ 杜弢 為 益州 吏,盜用庫錢,父死不奔喪。”《新唐書·柳公權傳》:“凡公卿以書貺遺,蓋銀萬,而主藏奴或盜用。”《元史·刑法志四》:“諸掾屬輒造省官押字,盜用省印,賣放官職者,雖會赦,流遠。”《書林》1982年第3期:“當時社會上有些書商,為了牟利,盜用 張恨水 的名義,出版不少僞作。”
"盜用"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與道德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財物或智力成果。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該詞包含三層語義特征:
行為性質
特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并利用他人物品、資金、身份信息等有形或無形財産。例如擅自挪用企業資金、冒用他人證件等行為,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對"盜竊行為"的構成要件描述。
客體範疇
既包含實物財産,也涵蓋知識成果。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确指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傳播其作品即構成盜用,此類行為可依據該法第47條追責。
主觀要件
強調行為人的故意性,與《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相呼應。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2023年發布的侵權案件報告顯示,92%的盜用案件存在明顯主觀惡意。
從構詞法分析,"盜"(非法獲取)+ "用"(實際使用)的動補結構,完整呈現了違法行為的實施過程。該詞源可追溯至《唐律疏議》"盜詐取財物"條目,曆經語義演變形成現代法律術語體系中的規範表述。
“盜用”是一個法律和道德層面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未經授權或非法使用他人或公共的財物、名義等。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法》相關内容或權威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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