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署名擔保某一将被擢用者的品行。 宋 王谠 《唐語林·豪爽》:“逾旬,以前銜除大理評事,取告身面授。舊制:大理寺官初上,召寺僚或在朝五品以上清資保識。 王氏 本耕田,宗無故舊,復邀 回 言之, 回 問:‘有狀乎?’對曰:‘無。’又曰:‘有紙乎?’曰:‘無。’‘袖中何物?’曰:‘告身。’即取告身署曰:中書侍郎兼禮部尚書平章事 李回 識,仍謂曹長曰:‘此亦五品以上清資也。’”
保識(bǎo shí)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主要指向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身份或行為真實性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或關系。以下從詞典釋義、字義分解與應用場景三方面詳細闡釋: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法律術語規範:
例:古代民間借貸中,保識人需核實借款人身份并擔保其履約能力;現代法律文件中,企業為外籍員工提供“職業保識書”以證明其雇傭合法性。
唐宋時期,“保識”已見于契約文書,如《唐律疏議》規定交易需“保識其僞”;明清時擴展至戶籍擔保(《大明會典》);現代法律體系沿用其“身份擔保”内核,如《出入境管理條例》中的擔保人制度。
民間田宅買賣、借貸需“保識人”聯署,若涉欺詐,保識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參考《宋刑統·戶婚律》)。
(注:因詞條專業性較強,部分古籍原文需通過專業數據庫檢索,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或“北大法寶”法律條文庫。)
“保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應用于曆史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保識”指通過署名擔保某位即将被提拔或任用者的品行,屬于古代選拔官員時的信用擔保制度。例如在唐宋時期,被擢用者需由一定級别的官員或同僚對其品行作書面擔保,方可正式任職。
“保識”在現代漢語中已非常罕見,主要作為曆史詞彙出現在文獻研究中。其概念類似現代的“擔保人制度”,但更強調品行層面的監督責任。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古代官員選拔制度中的擔保機制,可參考《唐語林》等史料原文。
哀戚阿囡霸楚别庫博覽五車不習地土補習學校瞋恨從祖昆弟爨滌腞楯二輪車返舌法網高台跟馬鼓脣貴珍滾毬橫戈躍馬會昌輝光講解驕騃驕丁井磑經總錢開嗣扣兒筷子舞魁能庫侖來訊剌馬樂極哀來遼朗臨朝稱制流漂镂臂落花生麋滅魶子暖鍋秦聲親賢窮寇勿迫诎指食心蟲十月朝雙檔蜀中無大将,廖化作先鋒土皇帝頹慌箨龍韋杜文祝延武陵川涎眉鄧眼訢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