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深的庭院。 唐 高適 《同衛八題陸少府書齋》詩:“深房臘酒熟,高院梅花新。”
高院是“高級人民法院”的簡稱,是中國法院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審判中承擔關鍵職能。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釋義及法律定位進行詳細說明:
高院指中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設立的最高級别地方法院,全稱為“高級人民法院”。其法律地位介于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間,主要職責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在漢語語境中,“高院”作為簡稱廣泛用于法律文書、新聞報道及日常表達。例如:
“該案已由省高院終審判決。”
其使用需符合司法嚴肅性,避免與“高等院校”等簡稱混淆。
參考資料來源:
“高院”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兩種主要含義:
文學意象:深深的庭院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詩人高適的《同衛八題陸少府書齋》詩句“深房臘酒熟,高院梅花新”,形容幽深、高大的院落,常用于古典詩詞中表達靜谧或雅緻的環境。
法律機構簡稱:高等法院
作為現代法律術語,“高院”是“高等法院”的簡稱,指司法體系中負責審理重大案件的上訴法院。例如在中國台灣地區,高等法院主要處理地方法院的上訴案件,以及内亂、外患等特殊刑事案件的初審。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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