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tizen] 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剝奪其公民權利
(1).指古代為公之民。《韓非子·五蠹》:“是以公民少而私人衆矣。” 陳奇猷 集釋:“為公之民少,為私之人衆。”
(2).謂君主之民,公家之民。 漢 劉向 《列女傳·齊傷槐女》:“﹝ 婧 ﹞對曰:‘妾父 衍 ,幸得充城郭為公民。’”
(3).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依據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老舍 《四世同堂》一:“他是個安分守己的公民,隻求消消停停的過着不至于愁吃愁穿的日子。” 沙汀 《代理縣長》:“他張望了一會,這才發現出一個真正在守衛着的公民。”
(4).謂公共土地上的居民。 康有為 《大同書》乙部第三章:“凡未闢之島皆為公地,居者即為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依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内涵:
法律主體資格
公民身份的确立以國籍為基礎,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确保障:“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國籍是公民與國家形成法律聯繫的前提條件,體現國家對其成員的身份認可。
權利義務統一性
公民既是權利的享有者,也是義務的履行者。根據《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選舉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同時須履行納稅、服兵役等義務。這種雙重屬性構成現代公民社會的基石。
曆史語義演變
“公民”一詞古漢語中多指“公家之人”(如《韓非子》),近代受西方法治思想影響,逐漸形成現代法律内涵。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定義公民概念,強調平等原則。
現代法治定位
在當代法學體系中,公民區别于“國民”“臣民”等傳統概念,特指參與公共事務、具有政治共同體意識的法律主體。《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取得某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公民”是一個法律和政治概念,指具有某個國家的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公民身份的核心是國籍。通常通過出生(屬地或屬血原則)或歸化程式獲得。例如:
公民既是權利的享有者,也是義務的承擔者:
現代公民概念強調公共責任感,例如: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公民制度,建議查閱該國憲法或《國籍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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