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取保手續,并經批準後實施的監外執行。是罪犯在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患嚴重疾病、懷孕等)下,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刑罰,而暫時采取的特别執行方法。保外執行期間計入刑期。保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刑期未滿,應将罪犯收回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
保外執行是刑罰執行中的一種特殊制度,指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通過取保程式暫時在監獄外執行剩餘刑期。以下是具體解釋:
保外執行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適用于正在服刑的罪犯。當出現法定特殊情形(如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期)時,經批準可暫時在監外執行刑罰,執行期間計入刑期總時長。
部分資料誤将保外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混淆(如),實際保外執行不涉及死刑判決,僅針對已開始服刑的罪犯。
需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及《監獄法》相關規定,具體程式包括醫學鑒定、擔保人審查等環節。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獲取個案指導。
注:不同司法區域可能存在細則差異,請以最新法律法規為準。
保外執行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對一些罪犯判決進行執行時,可以暫時不将其關入監獄,而是允許其在特定的條件下在社會上服刑的一種執行方式。
《保外執行》這個詞可以拆分為“⼤”(dà)和“讠”(yán)兩個部首,共有9劃。
《保外執行》這個詞的來源比較明确,是根據其字面意思而得名。由于某些人犯罪的情況特殊,或因重大疾病、殘疾等原因,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采取保外執行的方式,對其進行刑罰的執行。
《保外執行》的繁體字為「保外執行」。
古時候對于《保外執行》這個詞并沒有特定的寫法,因為這涉及到現代法律制度的概念,所以在古代并沒有對應的漢字寫法。
1. 根據法院的判決,他被允許保外執行,因為身體狀況無法忍受監獄的艱苦條件。
2. 這個罪犯由于情節較輕,被判決保外執行,需要遵守一系列限制條件。
保外、執行
緩刑、假釋
監禁、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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