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取保手續,并經批準後實施的監外執行。是罪犯在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患嚴重疾病、懷孕等)下,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場所執行刑罰,而暫時采取的特别執行方法。保外執行期間計入刑期。保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刑期未滿,應将罪犯收回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
保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條件,經司法機關批準後,暫時在監獄或看守所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其核心在于對符合條件的罪犯實行人道主義關懷和刑罰執行方式的變通,但需确保其不再危害社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暫予監外執行(即保外執行):
保外執行期間如出現以下情況,将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
該制度體現了刑罰執行中的人道主義原則,平衡了懲罰與救治需求。同時通過社區矯正機制降低監獄管理成本,促進罪犯回歸社會,但需嚴格防範濫用風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 《社區矯正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司法部解讀文件。
保外執行是刑罰執行中的一種特殊制度,指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通過取保程式暫時在監獄外執行剩餘刑期。以下是具體解釋:
保外執行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適用于正在服刑的罪犯。當出現法定特殊情形(如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期)時,經批準可暫時在監外執行刑罰,執行期間計入刑期總時長。
部分資料誤将保外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混淆(如),實際保外執行不涉及死刑判決,僅針對已開始服刑的罪犯。
需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及《監獄法》相關規定,具體程式包括醫學鑒定、擔保人審查等環節。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獲取個案指導。
注:不同司法區域可能存在細則差異,請以最新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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