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帝國主義國家用保護的名義統治着,但形式上仍保留原有政府的國家。它是殖民地的一種形式。這種保護關系一般是帝國主義國家強迫籤訂條約而确定下來的。
保護國是指在國際關系中受另一主權國家(宗主國)實際控制并受其"保護"的國家或地區,這一概念源于19世紀至20世紀初的殖民體系。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保護國被定義為"名義上保持主權獨立,但在外交和國防事務上受他國控制的國家"(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20年)。其特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政治控制與自治權的特殊平衡。保護國在形式上保留政府機構和法律體系,但重大決策需經宗主國認可,《國際法概論》指出這種關系實質是"主權受限的特殊從屬形态"(來源:王鐵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
第二,國防與外交權完全讓渡。根據《辭海》第七版釋義,保護國的"軍事防禦和對外交涉由宗主國代行",典型如1905-1910年日本對朝鮮的保護制度(來源:《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
第三,名義主權與實際控制分離。《國際關系術語手冊》強調這種制度具有"法律主權的象征性與實際治權的分離性",如1881年突尼斯與法國的保護關系(來源:劉德斌《國際關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該制度隨着1960年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頒布逐漸消亡,現代國際法已不承認此類不平等關系。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指出,"當代國際關系中任何形式的保護國制度都違反主權平等原則"(來源:《國際法研究》2023年第4期)。
保護國(Protectorate state)是曆史上常見的殖民統治形式,指通過不平等條約被迫将部分主權(如外交、軍事)移交宗主國,并受其“保護”的國家或地區。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保護國屬于非獨立國家,名義上保留原有政府,但實際喪失内政或外交自主權。這種關系通常由帝國主義國家強迫弱小國家籤訂條約建立,例如19世紀法國對越南的殖民控制。
形成背景
主要特征
與殖民地的區别
保護國在形式上比直接殖民地更具隱蔽性,宗主國通過間接統治減少管理成本,但本質仍為殖民掠奪。
曆史演變
隨着20世紀民族獨立運動興起,多數保護國體系瓦解,如摩洛哥1956年脫離法國保護。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延伸閱讀,可參考曆史學領域的殖民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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