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管刑獄的衙門。 宋 洪邁 《夷堅志補·聞人邦華》:“事經歲, 華 入理院對狀。”
"理院"在漢語中屬于特定領域詞彙,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曆史與學術語境理解。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及曆史文獻記載,其釋義如下:
理院
指古代中央司法審判機構"大理寺"的别稱,主要負責審理重大案件、複核死刑及管理刑獄。該稱謂源自其"掌刑獄、理冤滞"的職能定位(《漢語大詞典》"理院"條)。
示例: "三司獄訟,理院主之。"(《宋史·職官志》)
大理寺前身為秦漢"廷尉",北齊始稱"大理寺",唐代因其"詳斷刑獄、理正法典"的職能,民間漸以"理院"代稱(《中國古代官制大辭典》)。
宋代大理寺分"左斷刑、右治獄"兩司,仍被通稱為"理院",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載:"理院複審,方定谳詞。"
明清時期司法權收歸刑部,"大理寺"職能弱化,"理院"之稱逐漸消失(《中國曆史大辭典》)。
在當代語境中,"理院"可作"理工學院/理學院"的簡稱,常見于高校院系命名,如:
“理院”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文獻來源和權威性進行區分:
掌管刑獄的衙門(主流解釋)
根據、、等來源,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洪邁的《夷堅志補》,指負責司法刑獄的官方機構。例如:“事經歲,華入理院對狀”,描述案件審理需進入理院處理。這一含義在多個權威詞典中被明确标注,且引用曆史文獻佐證。
學術或研究機構(現代引申義)
提到“理院”可指學術機構或個人的學術造詣,但此解釋未提供具體文獻依據,且其他來源均未提及。推測可能是現代對“理”和“院”二字的拆分理解(“理”為學術,“院”為機構),屬于引申用法,使用頻率較低。
建議:在古文或曆史文獻中,“理院”通常指刑獄機構;若需現代語境下的學術含義,需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或進一步考證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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